办了602个“人头账户”…最高法院:“妨害业务罪须重新审理”
关于审批许可、开户等业务妨害罪的判决
沿用既有大法院判例
为设立幽灵法人并向在线非法赌博网站运营者或电信诈骗组织等出售之目的,竟然开设了600余个“人头账户”的被告人,被下级法院以妨害金融机构业务罪判决有罪,但该判决在大法院被撤销。
这是沿袭既有大法院判例立场所作出的判决。该立场认为,对于类似行政机关的许可、批准或签证发放等,只在接到申请后对符合一定资格要件的情形决定是否受理的业务,基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中所载事由可能与事实不符这一前提,如果业务担当人员未进行充分审查,而是轻信申请人提交的说明材料并予以受理,则不成立以欺罔手段妨害业务罪。
据法曹界23日消息,大法院第3部(主审大法院法官 Oh Seokjun)撤销了对以妨害业务及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嫌疑被起诉的A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的原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首尔中央地方法院重审。
合议庭说明撤销发回重审的理由称:“原审判决在未尽必要审理的情况下,违反逻辑和经验法则,逾越自由心证主义的界限,或误解了关于以欺罔手段妨害业务罪成立要件的法律理论,从而对判决结果产生了影响。”
就银行账户开设业务而言,以欺罔手段妨害业务罪是否成立,要视金融机构是否进行了适当审查而定;二审法院未对此进行审查便认定A某构成妨害业务罪,属于错误。
A某于2019年完成将名义出借人B某任命为幽灵法人的代表者的法人变更登记后,在银行网点开设了法人名义账户。
经查,A某在法人账户开设后,为了将与该账户相连的存折、借记卡流通给赌博网站或电信诈骗组织,将幽灵法人伪装成正常公司,向银行提交了营业执照、印鉴证明书等相关文件。
A某以此方式,从2019年11月至2022年5月,以35个幽灵法人的名义在多家金融机构共开设了602个账户,从而妨害了金融机构的业务(妨害业务),并与其他共犯一起,向在线非法赌博网站运营者或电信诈骗组织等有偿转交存折和一次性密码生成器等接入媒介并予以流通(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因此被移送审判。
此前一、二审对A某上述全部嫌疑均予以有罪认定,判处有期徒刑2年。
但大法院的判断有所不同。
合议庭首先援引2004年大法院判例指出:“对于从相对方处接收申请,仅在其具备一定资格要件等情况下决定是否予以受理的业务,系在申请书中所载事由可能与事实不符这一前提下,对资格要件等进行审查与判断;因此,如果业务担当人员在未充分核实事实的情况下,轻信申请人提交的虚假申请事由或虚假说明材料而予以受理,则应认定该结果系因业务担当人员审查不充分而生,不能认为申请人的欺罔行为产生了妨害业务的危险性,因而不构成以欺罔手段妨害业务罪。”
随后又援引大法院于去年8月作出的判例称:“因此,即便账户开设申请人以转让接入媒介为目的,在金融机构开设法人名义账户时,在存款交易申请书等文件中对金融交易目的或是否有转让接入媒介意图等事实作了虚假记载,但若负责账户开设审查业务的金融机构业务担当人员,仅是直接信赖存款交易申请书等所载账户开设申请人的虚假答复,而未通过要求提交可确认其真实性的证明材料等追加核实措施,就为其开设了法人名义账户,则不应认为构成以欺罔手段妨害业务罪。”
合议庭就本案指出:“原审本应就受害金融机构业务担当人员是否在对被告人等要求提交可确认金融交易目的真实性的追加资料等,进行了适当审查程序的情况下,被告人等仍就此制作虚假文件或伪造文书并提交,致使业务担当人员未能发现其虚假性,从而最终为其开设法人名义账户与否等问题,进行必要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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