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离婚后需分给前配偶的老年养老金金额时,因分居、离家出走等原因而并非实质婚姻关系的期间应予排除,法院作出了这样的判断。
据法律界8日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4部(审判长法官 Kim Jeongjung)在A某针对国民年金公团提起的、要求取消分割年金给付所致养老金金额变更处分等诉讼中,作出原告胜诉判决。A某与B某于1992年3月结婚,2013年11月协议离婚。A某自2022年8月起每月开始领取老年养老金,B某则于去年1月向公团申请养老金分割。对此,公团通知A某称,其老年养老金金额将自此每月进行分割,同时将追缴自2022年至2023年间未支付的分割年金。公团将二人的婚姻期间认定为共176个月,并将分割年金金额确定为每月约18.8万韩元。
A某对此不服,向公团提起行政诉讼。其主张,B某在结婚后约3年便离家出走,自1998年起还变更了居住地,因此该时段应从计算养老金分割的婚姻期间中排除。
法院支持了A某的主张。合议庭认为:“从难以在A某名下账户中找到与B某之间的金钱往来记录、两人自分居以来似乎毫无来往等情况来看,可以认为自分居时点之后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婚姻关系,这是合理的判断。”
合议庭指出:“国民年金公团以法律上的婚姻期间全程均存在实质婚姻关系为前提所作出的处分,违反了《国民年金法》”,并表示:“仅凭提交的资料,无法计算出正当的分割年金金额,故将该处分全部予以撤销。”《国民年金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因分居、离家出走等原因而不存在实质婚姻关系的期间,应从婚姻期间中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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