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违反选举法”Pyeongtaek市长 Jeong Jangseon 80万韩元罚金确定…保住市长职位
因在2022年6·1地方选举前违反选举法被起诉的京畿道平泽市市长 Jeong Jangseon,被最终判处罚金80万韩元。虽然 Jeong 市长被判有罪,但因所受罚金低于100万韩元,得以保住市长职务。
据法曹界27日消息,大法院第2部(主审大法官 Lee Dongwon)维持原审判决,最终确定对因违反《公职选举法》被起诉的 Jeong 市长判处罚金80万韩元。
合议庭就驳回 Jeong 市长上诉的理由指出:“原审的判断并不存在违反逻辑和经验法则,从而逾越自由心证主义的限度,或误解《公职选举法》第86条第1款第1号所规定的‘宣传业绩的行为’之法律意义的错误。”
同时指出:“检察官主张原审判处80万韩元罚金的量刑过轻,属不当。然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3条第4号的解释,检察官不得仅以原审刑罚过轻为由提起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383条(上诉理由)第4号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可以量刑不当为由提起上诉。
Jeong 市长被控于2021年12月开始的平泽站拱廊商街建筑拆除工程开工仪式,于距离地方选举还有57天的2022年4月5日举行。
《公职选举法》第86条(禁止公务员等影响选举的行为)第2款第4号禁止自选举日60日前至选举日止,举办或赞助教养讲座、项目说明会、公听会、职能团体会议、体育大会、敬老活动、民愿咨询及其他各类活动。
但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形,包括:▲依据法令举行或赞助的活动 ▲如非在特定日、特定时期举行则无法达成目的的活动 ▲为救助、恢复天灾、地变及其他灾害的行为 ▲为解决集体民愿或紧急民愿发生时的行为等。
Jeong 市长还被控在地方选举前,将包含签订建造 Ajou University Hospital 的履行协议书、平泽站拱廊商街建筑拆除工程开工等业绩宣传内容的短信,发送给不特定选区选民7000人。
一审法院对 Jeong 市长的两项指控均作出无罪判断。
合议庭就 Jeong 市长在选举日60日之后举行活动的指控判断称:“本案拆除工程开工仪式,应认定属于《公职选举法》第86条第2款第4号b项所规定的‘如非在特定日、特定时期举行则无法达成目的的活动’,这一判断是合理的。”
法院综合考虑了相关人员的陈述以及开工仪式的策划过程并不属于异常情况等因素,认为策划拆除工程开工仪式的目的和意图,并非宣告和纪念施工行为的开始,而是通过宣传拆除工程,促使使用周边空间的市民及入驻者安全迁出,以保障安全。
就活动举行时间,检方主张,应在“最初签订拆除工程合同时约定的开工日,或在入驻者迁出完成、商街建筑的全面拆除工程开始时举行”。
但合议庭指出:“若本案拆除工程开工仪式的策划意图或目的,在于敦促入驻者自发迁出以保障施工安全,那么在本案拆除工程合同约定的开工日——2021年12月20日前后举行开工仪式,将会在损失补偿尚未完成之前敦促入驻者迁出,这与《城市整备法》第81条第1款但书的立法旨意不符;而在入驻者迁出已全部完成之后再举行开工仪式,则是在该目的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举行无用的活动,因此检方的主张难以采纳。”
另一方面,一审合议庭就发送宣传业绩短信的指控表示:“从《公职选举法》的规定体系来看,法律所禁止的‘宣传业绩的行为’中,‘业绩’并不能理解为包括一切可能作为积极评价资料、从而影响选举的内容,而应依照字面含义,仅指‘已经实现的成果或功绩’。”
合议庭接着指出:“与此相反,‘公开今后的计划并承诺予以落实的内容’,或‘表明其为适于今后达成既定目标、符合未来前景的人物的内容’,即便可能作为选举中的积极评价资料,具有影响选举的忧虑,也难以认定属于‘宣传业绩的行为’。”
此外,针对争议短信中“签订 Ajou University Hospital 建设履行协议书”的短信部分,法院指出,该短信将履行协议书签订行为的主体明确标示为平泽市,因此协议书签订行为仅属平泽市代表的行为,并非 Jeong 市长个人行为;且短信中并无具体记载 Jeong 市长个人在协议书签订方面作出何种贡献。
同时,合议庭认为,关于“平泽站拱廊商街建筑拆除工程开工”的短信部分,也仅是“拆除工程已经开始,今后平泽站广场将被打造成新的空间,希望大家予以关注”之意,短信中并无具体记载 Jeong 市长就工程开工作出何种贡献行为,且“平泽站广场将重生为以市民为中心的复合文化广场”、“将重塑为新的代表性空间”等内容,也难以视为对已实现的过去业绩的描述。
然而二审法院的判断不同。
二审合议庭部分采纳检方上诉,撤销一审关于因公务员宣传业绩而违反《公职选举法》的无罪部分,改判 Jeong 市长罚金80万韩元。
合议庭首先表示:“从《公职选举法》第86条第1款第1号的立法旨意及相关法律原理来看,某一短信发送行为是否构成该条规定的‘宣传业绩’,应当以宣传对象的一般人,尤其是选民的视角,并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基础进行判断。综合考虑行为当时对特定选举举行的预测或确定与否、行为时间与特定选举日之间的时间间隔、行为内容与当时情形、行为人与候选人的关系等多种客观情形,如果从选民立场看,争议短信内容可被理解为与特定选举相关、可为该候选人或意欲成为候选人的人提供积极评价资料的社会行为或活动,则该短信发送行为属于可能影响选举的行为,因此应视为构成《公职选举法》第86条第1款第1号所禁止的宣传业绩行为。”
合议庭接着指出:“本案短信可被选区选民理解为关于将要在平泽市长选举中成为候选人的被告之社会行为或活动的内容,这些内容可成为对被告作出积极评价的资料。被告在距离第8届全国同时地方选举仅剩53天之际,作为平泽市长,将签订 Ajou University Pyeongtaek Hospital 履行协议、举行平泽站拱廊商街建筑拆除工程开工仪式的内容,通过短信发送给约7000名选区选民,该行为属于宣传被告业绩的行为。”
相反,合议庭与一审相同,对选举日60日之后举行开工活动的指控,认定属于《公职选举法》允许的例外。
大法院也认为二审法院的上述判断并无不当。
由此,Jeong 市长被最终判处罚金80万韩元,得以继续担任市长职务。
《公职选举法》第264条(因当选人选举犯罪导致当选无效)规定:“当选人在该次选举中因犯本法规定之罪或《政治资金法》第49条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100万韩元以上罚金时,其当选无效。”
也就是说,就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而言,只有在其因本人当选的该次选举中违反《公职选举法》或违反《政治资金法》而被最终判处100万韩元以上罚金,才会丧失职务。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