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遭遇诈骗却被记分…受害救济将更容易
金监局自4月15日起试行2个月
启动受害救济程序试点运行
保险开发院开具“受害事实确认书”
今后将引入新的受害救济程序,防止汽车保险诈骗受害人在诈骗过程中产生的记分、罚款等行政性不利后果。
金融监督院26日表示,将与警察厅和保险业内协作,对被确认属于保险诈骗的交通事故,引入一项受害救济程序,使受害人可以更方便地申请消除行政性不利后果。该程序将于4月15日至5月31日试运行两个月,自6月起正式运行。
此前,汽车保险诈骗受害人按照《道路交通法》被视为肇事车辆驾驶人,其事故记录会被登记,并被处以记分、罚款等。即便事后确认交通事故属于保险诈骗,受害人也可以向警察署申请取消记分、罚款等行政处分,但难以取得能够证明其为保险诈骗受害人的证据资料。
在新的受害救济程序中,首先由保险开发院出具“保险诈骗受害事实确认书”。受害人携带该确认书前往警察署,申请删除事故记录等,消除行政性不利后果。随后,警察署将对保险诈骗受害事实与交通事故记录进行比对等审查,在删除事故记录等处理后,将结果通知受害人。
截至去年年底,保险开发院测算的受害救济对象为:交通事故记录删除对象1万4147人,记分删除对象862人(最近3年共1万1270分),罚款退还对象152人(最近5年共580万韩元)。预计每年新发生的对象约为每年2000至3000人。
另一方面,金融监督院正与保险开发院及保险业界一道,运营一项将因保险诈骗而被不当上调的汽车保险费退还给受害人的制度。
金融监督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与警察厅、保险开发院和保险业界商议受害事实确认和提交方式等事项,制定受害救济程序,使保险诈骗受害人能够简便、快捷地消除行政性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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