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育部对前东洋大学校长Choi Seonghae作出的取消任员资格决定属不当的意思内容的发回重审判决已经作出。尽管大法院(最高法院)在发回重审时认为教育部的决定是正当的,但此次却支持了前校长Choi Seonghae一方。


前东洋大学校长 Choi Sung-hae。 联合新闻提供

前东洋大学校长 Choi Sung-hae。 联合新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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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曹界25日消息,大田高等法院行政第1部(审判长法官 Lee Junmyeong)于本月21日在前校长Choi Seonghae针对教育部长官提起的“取消任员就任批准处分”撤销请求诉讼的发回重审中判决称:“教育部超越并滥用了裁量权,通过取消对前校长的任员就任批准作出了违法处分”,判决原告胜诉。


此前,教育部于2020年11月撤销了对前校长Choi Seonghae就任Hyeonam学园理事的批准处分。根据《私立学校法》,如理事长的直系尊亲属要担任校长职务,须获得理事定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并经主管机关批准。然而,在2010年前校长Choi Seonghae被选任为学校法人的理事过程中,这对父子并未履行理事会或教育部批准程序,教育部以此为由作出撤销决定。


对此,前校长Choi Seonghae一方主张:“教育部在作出取消任员就任批准处分前未先行提出整改要求,属违法行为,而且对10年前的事情事后追究并取消任员批准,构成对裁量权的滥用”,并于当年提起诉讼。


大法院表示:“前校长Choi Seonghae在不具备在职资格要件的情况下,长期担任东洋大学校长直至任期届满,其间前理事长去世,因此事后已难以认为存在纠正违法状态本身的可能性或实效性”,以此为由,将案件发回大田高等法院,认为教育部在未提出整改要求的情况下取消任员就任批准的处分是合法的。


发回重审的合议庭同样认为,教育部未提出整改要求即作出处分本身并无不当。但合议庭接受了前校长Choi Seonghae一方关于教育部滥用裁量权的主张。



合议庭认为:“连同与校长职务并无直接关联的理事职务一并剥夺,有违比例原则;而在十余年之后,以与校长在职资格要件相关的违法为由取消任员就任批准,将严重损害法律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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