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如果经政府下属机构认证的产品在经销商处被改装后销售,那么追究制造企业责任并取消该产品认证属于正当行为。
据法律界24日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13部(审判长法官 Park Jeongdae)在厨房用垃圾粉碎机制造·销售企业A公司起诉环境部下属公共机构韩国水技术认证院,要求撤销其作出的认证取消处分一案中,判决原告败诉。也就是说,法院认为韩国水技术认证院作出的认证取消处分是正当的。
A公司是一家从韩国水技术认证院获得认证,从事厨房用垃圾粉碎机制造及销售业务的企业,一直通过代理店销售经认证产品。然而,水技术认证院监测人员在开展以自行线上购买产品并进行核查的实态调查过程中,发现代理店一直在销售和安装与认证内容不同、被改装的产品。
水技术认证院随即取消了该产品的认证。对此,A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只是销售代理店擅自对产品进行改装或变造”,“存在不能归咎于(作为制造企业的A公司)怠于履行义务的正当事由”。
但合议庭认为,“产品被变造的行为,应当视为发生在原告的控制和责任范围之内更为妥当”,“对产品负有不得变形义务的原告(A公司),如果通过第三方(代理店)在业务运营便利性或成本节约等方面获得利益,那么由第三方选择所引发的风险或不利,也应由其自行承担,才属相当”。
合议庭特别指出,“由于通过厨房用垃圾粉碎机粉碎的食物残渣等一旦直接流入下水道,会成为污染公共水域水质的因素,因此原则上禁止厨房用垃圾粉碎机的销售和使用,只有在获得认证的情况下才例外允许”,“从认证制度的宗旨来看,以不同于认证内容的方式制造或改造产品的行为必须被严格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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