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尚大学6个月未给讲师安排课程
法院:“低于劳动基准法标准的劳动合同无效”

法院首次作出判决,认定在所谓“零工时合同”下,由于大学方面未给排课而无法领取报酬的兼职讲师,有权获得停工期间的休业补偿。


22日,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第6-3部(审判长 Park Pyeongyun、Ko Chungjeong、Ji Sangmok)在前国立庆尚大学兼职讲师A某诉国家支付工资案二审中,推翻了一审原告败诉判决,称“一审判决撤销,国家应向A某支付360余万韩元”,判决原告部分胜诉。

首尔瑞草区首尔中央地方法院。 图片由记者Kang Jinhyeong提供

首尔瑞草区首尔中央地方法院。 图片由记者Kang Jinhyeong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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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于2019年1月被聘为庆尚大学研究生院政治经济学系兼职讲师,之后以一年一续的方式续签聘用合同,至2022年8月为止在该校工作了3年。庆尚大学在2020年第二学期为A某每周安排6小时课程,2021学年度第一、第二学期各安排每周3小时课程,他按月领取报酬。但学校方面在2022年第一学期未给其安排任何课程,并在6个月内未向其支付工资。尽管A某事实上在这6个月处于失业状态,学校却以《高等教育法》要求保障讲师身份为由,未对其作出解聘处分,导致其也无法领取失业补助。据悉,A某最终于2022年8月31日从庆尚大学离职,随后以庆尚大学的运营主体——国家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休业补偿。


A某在一审中败诉。一审法院认为,“不能认定A某的休业是由国家可归责事由造成”。但二审法院作出了不同判断。二审法院指出,“应认定A某因用人单位可归责事由而处于休业状态更为妥当”,并判令国家向A某支付相当于其月平均工资70%的6个月休业补偿金,金额约359万韩元及其迟延利息。法院还表示,“尽管聘用合同中记载有‘在无授课的学期不另行支付工资’的条款,但未达到《劳动基准法》标准的劳动合同无效”,“事先放弃休业补偿也违反《劳动基准法》,因此国家负有支付休业补偿的义务”。


学校方面辩称,“根据总统令必须满足专任教师授课比例,因此无法向兼职讲师A某分配课程”,“学校不存在可归责事由”。但法院认为,并不能认定向A某分配课程在事实上不可能,因此未采纳这一主张。



目前,据悉相当多大学在兼职讲师聘用合同中都包含了与A某情况相同的所谓“零工时合同”条款。因此,如果本案判决最终生效,那么与大学签订了聘用合同但因未获排课而事实上处于停工状态的其他兼职讲师,也有望获得领取工资的途径。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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