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未对护士助理进行适当的管理和监督,在使用电外科手术器进行手术过程中导致患者烧伤的医生,其有罪判决已被最终确定。


据法律界21日消息,最高法院第3庭(主审法官 Lee Heung‑gu)对因业务过失致伤及违反医疗法被起诉的A某,维持原审判决,最终判处其8个月拘役、缓刑2年,并处以50万韩元罚金。拘役与有期徒刑一样需被关押在监狱中,但不强制劳动。


首尔瑞草洞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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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就驳回上诉的理由表示:“原审在判断中并未违反逻辑和经验法则,从而逾越自由心证主义的界限,也不存在误解业务过失致伤罪中的业务上注意义务违反及因果关系、以及医疗法违背罪的成立要件等法律理论,因而对判决产生影响的错误。”


曾在首尔江南经营整形外科的A某,因被控在2018年4月为一名30多岁女性实施隆胸及手臂吸脂手术过程中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致使患者遭受需8周治疗的烧伤而被起诉。


当时护士助理为患者贴附电外科手术器的贴片,却未遵守使用指引,错误贴在不当部位,导致贴片在手术过程中脱落,引发电流火花,致患者脚踝和脚部发生三度烧伤。


检方认为,A某未对护士助理的工作进行适当管理、监督,应对此承担责任,因而以业务过失致伤罪将其起诉。


在检方看来,A某在让护士助理代为贴附贴片,或由本人直接确认手术部位及贴片贴附状态时,有业务上的注意义务,应对护士助理进行教育,告知电外科手术器贴片的适当贴附部位及烧伤风险,并对贴片是否正确贴附进行管理和监督,以防止受害者皮肤与贴片分离。适当的贴附部位应为无骨且肌肉较多的小腿肚、腹部、大腿、上臂等部位,但其怠于履行该义务,却在护士助理将贴片贴在有骨的小腿胫骨部位的情况下仍继续进行手术,这一行为构成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


此外,检方还以未在病历中正确记录手术的诊断及治疗内容、手术中发生烧伤事实等为由,对A某追加适用违反医疗法的罪名。


A某在法庭上辩称,事故极有可能是因电外科手术器故障引发,贴片的贴附属于护士助理的工作,因此自己不负刑事责任。


相反,护士助理在法庭上作证称:“从未就贴片应贴附的部位接受过A某的特别教育,只是学到只要贴在皮肤上就可以。”


一审法院认为,“其作为医生怠于履行业务上的注意义务,导致医疗事故发生”,认定A某的业务过失致伤罪名成立,对其判处拘役刑并宣告缓刑,对违反医疗法部分则判处罚金50万韩元。


合议庭认为,A某既未对护士助理充分教育贴片的贴附部位和方法,在手术过程中也未确认贴片是否贴牢,存在过失;同时认定A某的上述过失与患者所受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违反医疗法的指控,A某主张:“整体手术经过和内容以及手术中发生烧伤的事实,已记录在护理记录纸上,因此并不存在未制作或虚假记载病历的情况。”


但合议庭指出:“被告虽为本案手术的主刀医生,却未就此制作手术记录纸、医生记录纸、病程记录纸等医生在为患者诊断及实施手术时通常应制作的病历,而是在手术结束后才开始制作病程记录纸。虽然本案手术相关存在由护士助理撰写的护理记录纸,但其中仅记载了从护士助理视角观察并实施的手术内容,考虑到护士助理的医疗知识难以视为相当于接受过专业教育和训练的医生的医疗知识,仅凭上述文件的记载内容,不能认为已对作为医生的被告所确认和判断的患者状态及治疗经过信息作出足以判断医疗行为适当与否的充分、详细记载。”


A某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及最高法院的判断均与一审相同。


尽管A某的拘役刑已被最终确定,但因修订前医疗法规定,只有在违反医疗相关法律且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的情况下才会被吊销医生执照,因此其从事医生职业并不存在问题。



自去年11月起施行的修订医疗法,将可吊销医生执照的犯罪范围扩大至所有犯罪,但对业务过失致伤罪作出了例外规定。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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