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已告吹的并购(M&A,企业并购与合并)案,法院再次作出判决,认定亚细亚航空方面无须向HDC现代产业开发财团返还履约保证金。
21日上午,首尔高等法院民事第16部(审判长 Kim Ingyeom)在亚细亚航空与锦湖建设针对HDC现代产业开发及未来资产证券等提起的质权消灭等请求诉讼二审中,驳回HDC现代产业开发等方面的全部上诉,与一审相同判决原告胜诉。合议庭在维持一审判断的同时,也驳回了HDC现代产业开发在二审中新提出的反诉请求。
合议庭表示:“亚细亚航空等遵守了收购合同中约定的陈述、保证及承诺条款,且基准日之后未发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为交易完成所设定的先决条件已全部成就,尽管如此,现代产业开发等仍要求重新尽职调查及重新协商,并未履行根据收购合同负有的交易完成义务,属于拒绝履行”,并称“亚细亚航空等解除收购合同及没收定金的行为合法有效”。
合议庭还表示:“收购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不能认为违反公序良俗,因此有效。”
此前一审法院在亚细亚航空和锦湖建设针对HDC现代产业开发及未来资产证券等提起的质权消灭等请求诉讼中判决原告胜诉。当时合议庭判令HDC现代产业开发等通知合同定金的质权(担保)已经消灭,并向亚细亚航空支付10亿韩元,向锦湖建设支付5亿韩元。
对此,曾于2022年12月参与收购亚细亚航空的HDC现代产业开发和未来资产证券,对在规模达2500亿韩元的定金诉讼中败诉不服而提起上诉。
此前,HDC现代产业开发于2019年11月与未来资产大宇组成财团,推进收购亚细亚航空。在被选为优先协商对象后,签订了股票买卖合同(SPA),并缴纳了约占交易金额10%的2500亿韩元履约保证金。
但亚细亚航空方面认为HDC现代产业开发方面缺乏收购意愿,通知解除并购合同,并提起了要求没收履约保证金的质权消灭请求诉讼,旨在解除质权设定,以便使用HDC现代产业开发为收购新旧股权而缴纳的款项。
相反,HDC现代产业开发则主张,合同告吹的责任在于亚细亚航空方面。其称,由于新冠肺炎疫情扩散等导致经营环境发生变化,亚细亚航空方面拒绝了其提出的重新尽职调查要求,而且财务报表中存在未披露债务。
若诉讼结果最终确定为亚细亚航空方面胜诉,则HDC现代产业开发等缴纳的定金将分别归属于亚细亚航空(2177亿韩元)和锦湖产业(323亿韩元)。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