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厅大幅修改了原产地标识规定。此前分散在多个渠道的原产地标识相关规定被汇总整合,便于理解,同时着重解决企业在实际执行中遇到的困难。
关税厅21日表示,已就《原产地标识制度运营公告》(下称“公告”)修正案发布行政预告。
修正案中值得关注的一点,是将此前分散在公告、训令、指引等文件中的原产地标识相关规定统一整合为一部公告。与原产地标识制度相关、企业等必须遵守的内容可在同一处查阅,旨在减少非主观故意导致的原产地标识违规案例。
为避免因非主观故意的原产地标识违规而遭受过度不利,修正案还写入了这样一项内容:对首次违反原产地标识规定的中小企业,可将原有30%的罚金最高减免至50%。其目的在于减轻对不熟悉原产地标识制度的中小企业的资金负担。
对于在进口通关后自保税区提离之日起3个月内被查出原产地标识违规的情形,以往规定必须将货物重新运回保税区更正原产地标识,这一规定也进行了调整。在维持原有原则的同时,对需要防尘、防潮、冷冻等特殊保管的货物,允许不再重新运回保税区,而是在现地直接进行更正,这是此次修订内容的核心之一。
在与原产地标识违规相关的海关制裁等处分方面,修正案还将被处分对象提交意见的期限由现行10日延长至14日,行政罚款的意见提交期限则由现行15日延长至20日,使被处分对象能够充分保障陈述意见的时间,这也是修正案中值得关注的内容。
此外,关税厅还将统一农水产品加工品的原产地标识标准。此前在标注农水产品加工品原产地时,要求根据标注面积差异化设置字体大小,此次将其改为不论原产地标识面积大小,统一采用10p以上字体为基本内容。关税厅认为,通过使原产地标识法(农林畜产食品部、海洋水产部主管)及食品标识广告法(食品医药品安全处主管)的标准与关税厅公告标准保持一致,可在实际执行中起到防止混乱的作用。
关税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期待此次原产地标识规定的修订,能在减轻中小企业资金负担等方面,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在一线所遭遇的不便。”并称:“关税厅今后也将继续与原产地标识相关部门协商,坚决改进给国民带来不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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