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上司辱骂而轻生的员工…法院认定属“工伤”
首尔行政法院就遗属抚恤金与丧葬费诉讼作出判决
有法院判决认定,如果员工因遭到公司代表的严厉斥责和辱骂而选择自杀身亡,该事件属于“因工伤害”。
19日,据法律界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8部(主审法官 Lee Jeonghee)在A某遭辱骂、入职仅3个月即死亡一案中,判决其遗属胜诉,撤销了遗属针对勤劳福利公团提起的有关遗属抚恤金及丧葬费不予支付处分的诉讼中的该不予支付处分。
A某于2020年7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同年10月在公司内死亡。在以录用为前提、为期约3个月的试用期内,他多次受到公司代表的严厉斥责和辱骂,在“可能被解雇”的恐惧中,抑郁症状急剧恶化。尤其是在死亡前一天,据悉他在其他员工在场的情况下又一次遭到代表的辱骂。
遗属方面认为A某因工作压力而死亡,向勤劳福利公团申请发放遗属抚恤金和丧葬费。但公团方面以“难以认定其系因工作原因致死”为由,拒绝支付。遗属随后向产业灾害补偿保险再审委员会申请再审,但该申请亦被驳回,遂提起本次诉讼。
合议庭根据A某死亡前所写日记、医院诊疗记录等证据,认定“可以确认A某的工作与其死亡之间存在相当程度的因果关系”,并支持了遗属一方的主张。
合议庭表示:“A某在试用期内对‘会不会被解雇’这一问题感到相当恐惧,在死亡前一天于有其他员工在场的场合遭到辱骂,应该感受到极度的羞辱感和挫败感”,“可以认为,A某所承受的与工作有关的压力,与其性格因素相互叠加,导致其抑制死亡冲动的能力较以往显著下降”。
同时指出:“工作与灾害发生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但这一点并非一定要通过医学或自然科学方式予以明确证明,而应从规范性角度进行判断”,“当可以推断劳动者因与工作有关的过度劳累或压力等而陷入精神抑制力显著下降的状态,从而走向极端选择时,即可认定工作与死亡之间存在相当程度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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