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制铁顺天工厂被派往厂内外包企业的劳动者,在请求“确认自己是现代制铁劳动者”的诉讼中,事实上最终胜诉。


此前在一审和二审中,法院以公司与劳动者之间已缔结默示劳动合同,或因本案提起诉讼而缔结劳动合同为由,驳回了原告“确认其为现代制铁劳动者”的本诉请求;但对于自入职日起在顺天工厂连续工作超过2年的原告,依据《派遣劳动者保护法》认定公司产生直接雇用义务,因而支持了“被告公司应向原告作出雇用意思表示”的预备请求。大法院此次维持了上述原审判决。这是自2011年11月23日一百六十余名劳动者起诉公司以来,时隔12年4个月作出的最终裁决。


全国金属工会光州全南支部现代制铁非正规职分会相关人士12日在首尔瑞草区大法院前举行针对现代制铁的劳动者地位确认宣判记者会,高喊口号。

全国金属工会光州全南支部现代制铁非正规职分会相关人士12日在首尔瑞草区大法院前举行针对现代制铁的劳动者地位确认宣判记者会,高喊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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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Lee Dongwon)于12日就现代制铁厂内外包企业所属劳动者针对现代制铁提起的劳动者地位确认诉讼上诉审中,最终确定维持原审“被告公司应向原告作出雇用意思表示”的判决。


合议庭就劳动者派遣关系的成立问题指出:“原审认为,原告受雇于被告的厂内协作企业,在被告顺天工厂从事冷轧钢板等生产所需的辅助工序工作或汽车轻量化产品生产工序工作,这属于在被告指挥、命令之下进行的劳动者派遣关系”,并表示:“原审的判断正当,既不存在违反逻辑和经验法则、逾越自由心证主义界限之处,也不存在误解劳动者派遣相关法律理论等错误。”


当日,大法院第二小法庭就两件案件作出宣判,一件是113名劳动者(其中4人在一审中撤诉)提起的案件,另一件是51名劳动者(其中3人在一审中撤诉)提起的案件。下级审中多件案件被并案审理。


不过,合议庭对诉讼进行过程中死亡的2名劳动者宣告诉讼终结;对于诉讼中已达到集体协议规定退休年龄(满60周岁当年年末)的部分原告以及已被直接雇用的部分原告,认为因不存在确认利益,起诉不适法,遂撤销原审并驳回该部分起诉。另外,就公司应支付的金钱中需要扣除在通常工资请求诉讼中已确定的获准金额部分,撤销原审并发回光州高等法院重审。


在另一案件中,大法院撤销了二审法院就部分原告认定劳动者地位的判决中,关于从事机械维修工作的劳动者、部分从事电气维修工作的劳动者以及承担公用工程业务(向各工序供应用水、蒸汽、压缩空气、氮气和氢气、冷却水等,并处理各工序产生的废水工序)的原告部分,并发回光州高等法院重审。


合议庭表示:“机械维修工作并非与被告的生产工序密切联动的业务,被告负责制定维修计划,而实际维修作业由厂内协作企业承担,因此被告劳动者与厂内协作企业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是区分开的。仅凭原审所列理由,难以断定从事机械维修工作的原告在相关工作期间处于接受被告指挥、命令的劳动者派遣关系中。”


现代海斯科株式会社在顺天、唐津、蔚山设有工厂,以制造、销售冷轧钢板、钢管、钢材、汽车零部件等为主要目的;原告曾供职的其余被告公司,则是与现代海斯科株式会社签订承包合同,在顺天工厂履行各自负责业务的厂内协作企业。


另一方面,现代制铁株式会社于2013年12月31日将现代海斯科株式会社业务中冷轧钢板制造及销售部分分立合并,并于2015年7月1日将现代海斯科株式会社其余事业部门全部合并,继受本案诉讼程序。


此前一审和二审法院围绕以下事项进行了审查:▲被告公司是否对协作企业劳动者实施了相当程度的指挥、命令;▲协作企业劳动者是否实质性并入被告公司的业务;▲协作企业是否独立行使对劳动者的人事及出勤状况的决定权;▲协作企业业务是否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协作企业是否具备独立的企业组织或设备等。综合判断后得出结论称:“原告在受雇于包括被告协作企业在内的各协作企业后,在被告公司的营业场所接受被告公司的指挥、监督,处于劳动者派遣关系之中,这一认定是妥当的。”


下级法院之所以认定原告可被视为从现代制铁派往厂内外包企业的劳动者,理由包括:▲包括原告在内的厂内协作企业劳动者,在顺天工厂冷轧钢板等生产过程中可视为部分生产环节的工序中,从事相对简单、重复的作业,并接受被告关于作业实施的指示或监督;被告编制了详细的作业标准等并交付厂内协作企业,协作企业劳动者不得违反或擅自变更被告规定的作业方法、作业顺序、作业内容、作业速度、作业场所来执行工作;▲协作企业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需与顺天工厂冷轧钢板等生产流程联动一并推进,其工作时间及休息时间与被告劳动者相同,因此可评价为各工序中被告劳动者与厂内协作企业劳动者事实上构成一个作业集体;▲被告对厂内协作企业劳动者的人事、出勤状况施加了相当影响力,即使厂内协作企业停业,由新的厂内协作企业签订承包合同并开展业务时,也在实质作业内容不变的情况下承继原有劳动者,继续从事原有工作,难以认为厂内协作企业实质上行使了对所属劳动者的工作分配权;▲厂内协作企业在未具备相关承包业务的专业性和技术力量,亦未具备履行业务所需的物质设施和固定资产的情况下,仅在被告顺天工厂开展业务,其中大部分是为与被告签订劳务承包合同而设立,在合同解除后即刻停业等。


相反,下级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本诉请求——即认为已被认可与现代制铁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则指出:“原告主张,在雇用义务发生日(自开始派遣劳动之入职日起满2年的次日)之后,被告公司仍持续接受原告的劳动提供,因此在被告公司与原告之间,已默示缔结劳动合同,或者以原告本案起诉状副本所载意思表示而缔结劳动合同,因而在本诉中请求确认劳动者地位。但仅凭上述情形,尚不足以认定被告公司已向原告作出默示缔结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依据《派遣劳动者保护法》产生的劳动者权利,是得向用人单位请求作出雇用意思表示的请求权,而不能视为仅凭劳动者单方意思表示即成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形成权。”并表示:“因此,不能认为原告与被告公司之间已经成立劳动关系,原告的本诉请求缺乏理由”,从而阐明了驳回理由。

工会:“欢迎合议庭判断”……“承认非法派遣并道歉”

当日大法院宣判结束后,全国金属工会现代制铁非正式工支会在首尔瑞草洞大法院前召开记者会,表示“欢迎合议庭承认正式工地位的判断”。


非正式工支会表示:“今天大法院对在现代制铁工作的非正式工劳动者是正式工作出了最终判决。这是自诉讼开始以来,时隔整整12年8个月,大法院才作出判决。”并称:“针对现代制铁的劳动者地位确认诉讼第一轮集体诉讼,大法院确认现代制铁非正式工劳动者具有现代制铁劳动者地位,并判决将其转为正式工。”


非正式工支会称:“现代制铁顺天工厂的161名非正式工劳动者,于2011年7月19日以现代海斯科(现为现代制铁)为对象提起劳动者地位确认诉讼,并于2019年9月20日在光州高等法院胜诉。虽然在一审和二审中全员胜诉,但现代制铁对法院判决置若罔闻,2021年2月10日对政府作出的直接雇用整改命令亦不服,甚至对非正式工劳动者提出‘哪怕进行谈判’的迫切要求也一直置之不理。”


接着指出:“尹锡悦政府高喊劳动改革的起点是法治主义,却只是一味打压民主工会,对包括现代制铁在内的大企业非法派遣犯罪行为却听之任之。如果要改变劳动市场的二元结构、谈论劳资法治主义,就必须率先惩处现代制铁的非法派遣犯罪行为,并落实雇佣劳动部的整改命令。”



非正式工支会表示:“如果现代制铁最终仍不履行转为正式工的措施,我们将与有良知的市民团体及进步政治力量一道,坚持斗争到底,贯彻我们的诉求。”并敦促现代制铁承认其非法派遣犯罪行为,向受害者谢罪,并立即将所有非正式工劳动者全员转为正式工。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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