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对遗留份制度的现代性再解读与市场演化
规定不明引发家庭纠纷
有悖保护个人财产权初衷
遗嘱替代信托等继承产品受关注
随着1977年民法修订并于1979年开始施行的遗留份制度,至今已运行45年,如今再次成为争议焦点。所谓遗留份制度,是指继承人有权获得其法定继承份额中一定数额的保障;遗留份返还请求权的立法宗旨,在于防止继承过程中家族内部的弱者被排除在外,并保障其生活安定。法律通过规定最低继承份额,使其优先于被继承人的遗嘱内容而适用。
通过继承行使财产权,并不仅仅是财富的代际传递,更是对生前经济主体积极开展经济活动、积累财产的激励;冷静地说,在现实层面上,也可以成为子女通过照顾父母来为其老年生活提供安全网的激励机制。结果是,遗留份制度限制了这种遗嘱继承的效力,存在侵害宪法所保障的个人财产权的可能。法律界内外也持续出现舆论,认为该制度与当下时代状况不相符,且存在不合理之处。
撇开法律上的争论不谈,遗留份制度的副作用十分多样。由于没有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丧失遗留份权利的事由,不仅导致立遗嘱人的继承本意被弱化,而且原本毫无往来的家人会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突然出现,甚至曾有过近乎悖伦行为的子女,也会以该制度为依据,对其他家人提起诉讼,致使家庭纠纷频繁发生,极端情况下甚至走向家庭解体。如果逝者能再度醒来,看到这样的情形,恐怕会痛心不已。从社会成本角度看,本应通过遗嘱明确确定的继承关系,却因遗留份制度而演变为法律纠纷,不仅使被告承受精神痛苦,还要支出不必要的法律服务费用。有人半开玩笑半认真地说,反对废除遗留份制度的,大概只有律师而已。
事实上,宪法法院此前已三次作出合宪决定,但在去年5月又一次启动了审理。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宪法法院选择了公开辩论,这一点尤为引人注目。这正说明,遗留份制度的存废在时代变迁面前,已成为一项艰难的争论。随着个人寿命延长以及未婚、无子女等一人家庭的急剧增加,要求自由处置自身财产的呼声也随之高涨。
经济学中有一个著名逻辑,即“需求创造供给”。遗留份制度也不例外,市场的创造力总能令我们惊讶。与此相关,一种名为“代遗嘱信托”的金融产品格外引人关注。通过信托进行继承管理,是在2012年修订的《信托法》第59条“代遗嘱信托”和第60条“收益人连续信托”引入后才成为可能。代遗嘱信托,是指将不动产、股票等财产通过金融机构设立信托,由收益人事先指定其死亡后的继承人;生前由本人作为受益人,身故后则指定特定继承人继续享有收益。根据2023年的统计数据,国内五大银行的代遗嘱信托累计信托规模高达3.02万亿韩元,远远超过过去趋势下估算的约2万亿韩元水平,呈现出惊人的增长势头。2020年已有判决认定,持有1年以上、由金融公司提供的代遗嘱信托不属于遗留份适用对象,从而已具备法律依据。遗留份不适用于被继承人死亡1年前赠与金融机构等第三方的财产这一法律漏洞,已被市场力量敏锐捕捉并加以利用。
法律固然是书面记录,但其解释与适用会随着时代而改变,如同一个有生命的有机体。考虑到顺应时代变迁的需求,以及保护个人财产权这一民主宪法的根本原则,有必要对遗留份制度进行重新审视。我们应当铭记的教训是:由需求驱动的市场强大力量,有时会使那些未能及时反映现实变化的法律被淘汰。
Kim Gyuil 密歇根州立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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