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建筑物入口没有门锁等上锁装置的多户住宅,只要进入了共用门厅、楼梯,或各专用住户玄关门前,根据其进入目的不同,也可能构成住居侵入罪,最高法院作出了这一判断。
据法律界7日消息,最高法院第二庭(主审大法官 Kwon Youngjun)撤销了此前对以住居侵入罪起诉的A某宣告无罪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首尔北部地方法院重审。
A某因2021年6月至7月间三次侵入前女友B某居住的多户住宅,被移送审判。
A某在晚上9时或10时左右,通过没有特别上锁装置的建筑物入口进入共用门厅后,走上有B某住处的二层,在门外录音屋内的对话,或者在B某家玄关门上放置写有“游戏开始了”字样的口罩或B某的照片。但他既未敲门,也未尝试进入屋内,因此案发当时B某并未察觉A某来到家门口。
一审法院认定A某构成住居侵入罪,判处罚金500万韩元。
A某一方主张,B某居住的多户住宅入口没有上锁装置或安保装置,且A某并未进入B某家中,只是在楼梯或走廊停留后悄然离开,无法认为B某事实上平静的生活状态受到侵害,因此不成立住居侵入罪。
但合议庭未予采纳,称:“被告如同本案犯罪事实所载那样,侵入被害人的住居,认为其已事实上侵害了住居的平稳状态较为妥当。”
合议庭首先援引了最高法院此前的判决,即多户住宅内部的共用楼梯或走廊也可以成为住居侵入罪的客体。
此前最高法院曾判示:“住居侵入罪中的住居,并非仅指房屋本身,还包括其庭院等围绕房屋周边的用地。多户单独住宅或多户住宅、联排住宅、公寓等共同住宅内共用的楼梯和走廊,是各户或各住户专用部分必然附属的部分,由居住者在日常生活中进行监视和管理,有必要保护其事实上住居的平稳状态,因此,除有特别情况外,多户单独住宅或共同住宅内部的共用楼梯和走廊,应当视为住居侵入罪客体中的‘他人住居’。”
合议庭认为,无论B某是否察觉,A某的行为本身即构成住居侵入罪。
合议庭表示:“从被告各项行为来看,即擅自录音被害人的谈话,或在玄关门前放置写有针对被害人的信息的口罩,或放置被害人的私人照片,可认为被害人在自己住居内理应享有的隐私自由已然受到侵害,仅以当时被害人未能意识到这一点为由,并不足以得出不同结论。”
合议庭还认为,综合A某通过KakaoTalk不断向B某发送指责其与男性交往情况的信息,并发送要传播其在玄关门前录音的对话(其中包括B某在性行为中发出的声音)等情况来看,完全不能认为在A某进入楼梯或走廊一事上,存在可以期待B某明示或默示许可的情形。
虽然B某曾对A某表示,会把自己收到的礼物衣物还给他,让他来取,但考虑到当时两人的关系,在未事先与B某就时间、地点等进行约定的情况下,深夜贸然前往,并不符合生活经验法则。
然而在二审中,结果被推翻。
二审合议庭表示:“仅凭检察官提交的证据,难以认为已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证明被告如公诉事实所载那样侵入被害人的住居”,因此撤销一审判决,宣告无罪。
合议庭指出:“被害人居住的别墅建筑共用门厅未安装门锁,也没有保安。别墅建筑一层与共用门厅相连的还有停车场,虽然停车场天花板安装了闭路电视监控摄像头,但并未运作”,“没有证据显示,在被害人居住的别墅建筑中,存在从外观上可以看出对外来人员擅自出入进行管制和管理的情形。”
合议庭还表示:“被告在警方陈述中称,共用门厅一直是开着的,案发当时就直接进去了。被害人在一审中陈述称,完全不知道被告曾来到其住处出入口前,也没有出现试图打开或敲打住处出入口门的行为”,“仅凭检察官提交的证据,难以断定被告本案行为属于破坏共同住宅居住者事实上住居平稳状态的行为方式。”
但在最高法院,关于有罪与否的判断再次被推翻。
合议庭表示:“原审认为被告本案行为不属于‘侵入’,这一判断难以令人信服。”
合议庭将这一判断的依据归纳为:▲多户住宅的共用门厅、共用楼梯及玄关门前空间,是各住户专用部分必然附属的空间,一般难以认为对外来人员开放出入;▲即使闭路电视未运作,在外部标示“闭路电视运作中”“禁止外来车辆停车”等字样,可评估为对整个建筑物的外来人员擅自出入进行管制和管理的意思表示;▲被告与被害人曾交往后分手,其意图是在玄关门上挂上会引发不安的口罩或放置照片而进入玄关门前;▲被害人得知后报警,并始终如一地陈述称因被告行为感到恐惧等。
合议庭前提指出:“本案建筑是包括被害人在内约10户住户居住的典型多户住宅。被告进入的本案建筑共用门厅、共用楼梯、各住户玄关门前空间,是共同住宅居住者进行日常居住生活的各住户专用部分必然附属的空间。”
接着表示:“从该空间的形态、用途和性质来看,其作为居住者扩展的住居空间的属性较强,与对一般公众开放的商铺或公共机构等相比,对隐私及住居平稳的保护必要性相对更大,因此难以认为一般允许外来人员出入。”
合议庭与二审合议庭不同,认为不论闭路电视是否实际运作,仅安装闭路电视这一事实本身,即可视为该建筑住户对禁止擅自出入的意思已对外表达。
合议庭指出:“一层停车场天花板安装有两台以上闭路电视摄像头,其下方柱子墙面上标有‘闭路电视运作中’‘禁止外来车辆停车’等字样。”
合议庭表示:“被告出入时,本案建筑的闭路电视确实并未实际运作。此外,本案建筑未配备保安,共用门厅也未安装需要输入密码才能开启的门锁等单独的上锁装置。但通过上述闭路电视的安装及柱子墙面的文字,本案建筑住户或管理人不仅对外来车辆的擅自停车表示禁止,也对停车场及与其相连、作为住居空间的整个建筑物的外来人员擅自出入,表达了进行管制和管理的意思。且进入本案建筑的人,在经过停车场的过程中可以轻易识别这些标示。”
合议庭最后总结称:“被害人并未同意被告出入。虽然被害人在当时并未意识到被告进入了玄关门前空间,但在得知后立即报警,并始终如一地陈述称因被告的行为感到恐惧。综合考虑本案建筑共用部分的性质、对外来人员擅自出入的管制和管理方式及状态、被告与被害人的关系、被告出入的目的及经过与时间、前后行为、被害人的意思和行动、社会上对擅自进入住居空间的普遍观念等因素,可以充分认为,被告是以破坏被害人住居事实上平稳状态的行为方式出入本案建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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