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法官等精英法官“辞职后投奔大型律所”惹争议
高层公职犯罪调查处副处长跳槽大律所引发议论
随着在法院中相当于“中坚力量”的工作年限前后约15年的重量级法官接连跳槽到大型律师事务所,法院内外出现了必须采取特别措施防止优秀人才流失的批评声音。有意见认为,即便要通过扩大《公务员伦理法》规定的就业限制对象范围,也应对所谓“第10条法官”和最高法院总括研究官等精英法官转投大所加以限制。与其他离任后受限制的法律界高官不同,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简称公搜处)离任干部并非就业限制对象,引发了关于公平性的争议。
赴地方任职前的“辞职潮”
推动法院“出走”现象的,是所谓“第10条法官”。自从2011年实施将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法官人事分离的法官人事二元化制度以来,根据《法官人事规则》第10条,从具有15年以上资历、相当于地方法院部厅级法官的法官中遴选高等法院法官,而截至本月,这一群体的辞职率已高达27.9%。
第10条法官的离职过去每年仅有一两人,但自2020年(11人)突破两位数后,2022年达13人、2023年达16人,呈现增加趋势。今年也已有15人辞职,其中过半转投大型律师事务所。
递交辞呈的主要原因被指在于“京乡交流”(首都圈与地方轮调)。与其下到地方与家人两地分居,不如选择跳槽到律师事务所,全家一起留在首尔。原本法官人事二元化制度在设计时,是在无特殊情况的前提下不将高等法院法官派往地方,但以与地方法院部厅级法官保持平衡为由,将其纳入京乡交流对象,致使原本可以长期在一地任职的激励消失。
跳槽势头还扩散到了被视为最高法院“最强大脑”的最高法院总括研究官(部厅级法官)序列。直到去年仍担任总括研究官的两名部厅级法官,在今年定期人事调整前提出辞职,随后分别转投法务法人世宗和律村。
2022年也曾出现最高法院总括研究官在辞职几个月后跳槽到大型律师事务所的情况。按照现行《公务员伦理法》,对于“高等法院部厅级法官以上的法官”,限制其3年内到大型律师事务所任职,因此高等法院法官和总括研究官(部厅级法官)并非限制对象。
首尔地区某地方法院的一名部厅级法官指出:“对高等法院部厅级法官设定就业限制,本意在于其在离任前经手的案件可能与律师事务所业务相关;但在高等法院部厅级法官制度被废止后,负责这类案件的正是高等法院法官。”
尤其是最高法院总括研究官这一职位,对最高法院案件了如指掌,被视为大型律师事务所在不受《公务员伦理法》就业限制前提下可以引进的最高级别人选。
一名高等法院法官表示:“过去大家理所当然认为担任过总括研究官后,几年内不会考虑开业。既然形势已经发生变化,有必要就就业限制重新展开讨论。”
公搜处干部转投大所也成争议焦点
近期,前公搜处次长Yu Wonkuk在任期结束后转投大型律师事务所一事,也引发诸多议论。
有意见认为,与根据《公务员伦理法》在3年内不得到需就业审查机构任职的大检察厅检察官级以上检察官相比,这种情况有失公平。
依据《公搜处法》,公搜处次长在离任后不得以律师身份承接公搜处办理过的案件,但并不受不得到需就业审查机构任职的限制。
曾担任地方律师协会会长的一名律师表示:“从普通人的视角来看,公搜处次长似乎也应被视为与高等法院部厅级法官以上或检察长同等的高级公职人员。由于公搜处是新设机构,以前缺乏深入讨论的机会,现在到了需要根据公众期待水平,对相关条款进行整顿完善的节点。”
Park Suyeon、Han Suhyeon 《法律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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