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经常对团队成员进行恶语辱骂、说脏话,对其他团队成员一律用非敬语称呼,甚至反复实施性骚扰的团队负责人被解雇的处分是正当的。第一审认为解雇处分过重,但在第二审中这一判断被推翻。


首尔高等法院民事第15部(审判长 Yoon Kangyeol 高等法院部长法官,法官 Jung Hyunkyung、Song Youngbok)于23日就A某针对B公司提起的确认解雇无效诉讼二审中,撤销了一审原告胜诉判决,改判原告败诉(2023나2032489)。


2019年以有经验职员身份进入B公司就职的A某,担任由6名团队成员组成的团队的团队负责人。他作为团队长,负责决定团队成员所执行工作的内容和推进方向,并对团队成员进行评价。


图片来源 法律新闻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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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前后,该团队成员C某向人事部门倾诉了对A某的不满,人事部门在与其余团队成员中的3人面谈后,听取到了与C某陈述相吻合的说法。此后,公司对包括法务团队及其他部门员工在内共7人进行了调查,启动了申诉处理程序。


当时,A某经常对团队成员说“你是不是疯了?”等恶语辱骂,并在称呼其他团队成员时,用“那家伙”“那混蛋”等词语,一直使用非敬语。据查明,他在工作或用餐过程中也总是夹杂着脏话。


B公司纪律委员会在5名委员全票同意的情况下决议对A某予以解雇,公司遂于2021年6月前后以职场霸凌及职场性骚扰等纪律事由对A某作出解雇处分。具体包括:对团队成员的恶语辱骂和说脏话,对团队成员作出不合理或不必要的工作指示,妨碍公司业务和业绩创造的行为(频繁推翻项目、擅自作出业务决定等),以及对团队成员的不当身体接触和性骚扰言行等。


第一审虽认可上述纪律事由,但认为解雇处分属于滥用纪律权,因而无效。不过二审认为,对A某作出的解雇处分具有正当性,从而推翻了一审判决。


合议庭认为,A某的行为构成职场霸凌,公司作出的解雇处分并未超越或滥用纪律裁量权。


合议庭指出:“A某的行为属于‘持续、反复的辱骂或恶语’,构成职场霸凌”,“其行为足以使在客观上与对方处境相同的一般、平均人产生性羞辱感或厌恶感,属于《男女雇用平等法》所禁止的‘职场性骚扰’。”合议庭接着表示:“对团队成员的恶语、辱骂,对团队成员的不当身体接触及性骚扰言行,构成《劳动基准法》及B公司工作规章所禁止的‘职场霸凌’。考虑到A某甚至实施了职场性骚扰,其违纪行为程度极为严重,且具有高度可非难性。”


合议庭还指出:“在该团队作为实习生工作的员工陈述称‘离职的最大原因就是A某’,由此看来,多名员工一直因A某而承受精神痛苦”,“职场霸凌会对其他劳动者的工作态度产生不良影响,而在用人单位难以通过工作调配或业务变更等方式加以解决的情况下,有必要将加害者与受害劳动者予以分离。”


合议庭同时判示:“如果用人单位对职场霸凌或职场性骚扰等事件听之任之,或不采取适当措施,不仅会对劳动者的士气和对公司的信赖产生负面影响,还可能因此对受害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记者 Han Suhyeon,《法律新闻》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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