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监局查处2023年信息披露义务违规
共作出116件处分,同比增加28件
96%为非上市公司:认知不足、法规不熟

首尔汝矣岛金融监督院大楼。  摄影=记者 Heo Younghan younghan@

首尔汝矣岛金融监督院大楼。 摄影=记者 Heo Younghan young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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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上市法人A公司以3个投资组合的105名组合成员为对象,募集了20亿韩元的优先股。但由于未能充分认识到应将投资组合的每一名成员都视为认购劝诱对象,而误以为属于私募发行,未向金融当局提交证券申报书。


#. 需接受外部审计的非上市法人B公司因经营恶化中止业务,未能接受外部审计机构的会计审计。因此也未向金融当局提交业务报告。其并不知晓,即便因经营恶化等原因导致外部审计延迟,仍须履行业务报告提交义务。


金融监督院26日表示,2023年对上市·非上市法人违反《资本市场法》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共采取了116件(105家法人)措施,比前一年增加28件(40家法人)。其中绝大多数为非上市法人(101家),占整体的96.2%。


去年,金融监督院以信息披露能力不足的非上市法人为中心启动了专项调查,导致年度总体制裁件数也大幅增加。监管当局重点审查了定期报告提交义务和在线小额证券发行人财务报表登载义务是否存在违规。


按披露类型来看,在线小额证券发行人违反财务报表登载义务等其他披露违规(71件)最多。其后依次为△定期披露(27件)△发行披露违规(14件)△主要事项披露(4件)。定期披露包括未提交或延迟提交业务(季度·半年度)报告、对重要事项作虚假记载等。发行披露是指证券申报书、小额公开募集披露文件提交违规案例。主要事项披露是指在作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决定时,未在主要事项报告书中记载重要事项的情形。


按公司类型来看,有4家上市法人、101家非上市法人受到措施。信息披露能力相对不足的非上市法人按法人数量计占比达96.2%。主要是小规模法人,对信息披露业务重要性认识不足、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缺乏专门的信息披露人员等多重因素交织所致。


按措施类型来看,对14件(12.1%)违规采取了罚款、罚金、限制证券发行等中度措施。限制证券发行是针对已被摘牌或无力缴纳罚款的法人所采取的措施。其余102件(87.9%)则受到警告等轻度措施。


金融监督院将加强对重大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调查。对反复发生与定期披露相关违规的公司,将采取包括罚款在内的中度措施。如在2年内4次以上重复违反定期报告提交义务,可能从轻度措施升级为罚款等加重措施。



金融监督院表示:“今年将把调查力量集中于对投资者保护和市场秩序产生重大影响且具有反复性的披露违规行为”,并称“为预防信息披露违规,将向业界提供并培训相关处分案例和注意事项,推动形成正确的信息披露文化”。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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