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罪不属须害人同意才能处罚之罪
春川地方法院判处罚金1000万韩元
一名二十多岁的男子因怀疑处于事实婚姻关系的妻子出轨,疯狂殴打其头部致伤,被判处罚金刑。
24日,春川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单独合议庭(审判长 Kim Taeseong)表示,以伤害罪起诉的A某被判处罚金1000万韩元。
A某被控于去年9月18日,在江原道杨口郡一处便利店附近与处于事实婚姻关系的配偶B某交谈时,用双手和右脚连续20次殴打B某头部,致其受伤,需要约2周治疗,因此被移送审判。
调查结果显示,A某因怀疑B某有婚外情,在对话过程中一时愤怒而实施了上述犯罪。两人虽然已达成和解,但由于伤害罪并非“非告示不可罚罪”,A某仍无法逃避刑事处罚。
所谓“非告示不可罚罪”,是指当被害人明确表示不希望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时,国家不得对其进行处罚的犯罪。殴打罪、恐吓罪、名誉毁损罪、过失伤害罪等是典型的非告示不可罚罪。
根据刑法规定,殴打罪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500万韩元以下罚金、拘役或科料;而伤害罪则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下资格停止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殴打罪和伤害罪虽然同样是对他人身体施加危害,但伤害罪须因施加暴力而使被害人身体的生理机能出现障碍。也就是说,必须因暴力行为造成肉体或精神上的损伤。
Kim庭长指出:“被告人过去曾因同类暴力相关犯罪多次受罚,却仍再次实施本案犯罪,从这一点来看,有必要对被告人予以严厉处罚。”
随后就量刑理由表示:“但综合考虑被告人承认错误并进行反省、以及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等因素,最终确定了本次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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