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三十多岁男子在夜间持凶器杀害独自在便利店工作的店主,抢走现金后逃跑,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已终审确定。
大法院第2部(主审法官 Lee Dongwon)于15日维持原审判决,以强盗杀人、违反电子装置佩戴法等罪名,判处被告A某无期徒刑,并命令其佩戴位置追踪电子装置20年。
合议庭说明驳回上诉的理由称:“认定被告起诉事实有罪的原审判决,并不存在违反逻辑和经验法则而逾越自由心证主义限度,或误解有关杀人故意法律原则的错误。”
合议庭还补充称:“即便斟酌被告的各种情状,也不能认为对被告判处无期徒刑显失公正。”
A某于去年2月晚10时52分许,在仁川桂阳区一处便利店,将当时正在工作的被害人诱至店内仓库,多次持凶器刺杀致死。随后,他抢走保险柜内的20万韩元现金,剪断电子装置后逃跑。
A某一方主张,其并无杀害被害人的意图。但二审合议庭认为,A某事先准备好菜刀前往便利店,并两次击打被害人颈部等情节,足以认定其具有杀人故意。同时,他对强盗行为事先进行了缜密策划,并在累犯期间再次实施犯罪,因此认为无期徒刑并不不当。
大法院也认为二审法院上述判断并无不当,驳回了A某一方提起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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