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员会追加征求意见是倒退
捆绑销售等最终由消费者埋单

近期,公平交易委员会在讨论制定《平台公平竞争促进法》(平台法)过程中,推迟了原先计划的政府案发布,决定先经过追加意见征求程序。围绕法案核心内容之一——事先指定市场影响力较高的“支配性经营者”的事前指定制度,因业界的忧虑和反弹而有所退让。无论是法案的具体制定过程,还是此次后退的过程,外界都难以充分了解,令人十分惋惜。


国民早已生活在平台商业之中。早晨起床后在平台上看新闻,叫网约车出行,订购午餐外卖;为春季购买衣物,在平台上下单;为度假在平台上预订机票和住宿。闲暇的夜晚,通过平台看网络漫画、听音乐、看有趣的视频,一整天的各种消费活动几乎都在平台上完成。出现了所谓“平台劳动者”这一职业群体,相关经营者的规模多样,交易规模也与日俱增。


然而,消费者熟悉的平台并不多。随着时间推移,人们越来越有被某一平台“绑住”的感觉。有的领域几乎是某个平台独家垄断,几乎没有像样的替代选择;也有人基于各自享受到的优惠、便利性和使用习惯等原因,不愿转到其他平台。问题在于,平台一旦做大,不再对消费者“客气”,还会视需要推行收费化、捆绑销售等做法,加重消费者负担。


一直以来,部分平台在获取相当数量的用户后,单方面实行收费制或提高订阅费。在平台生态中属于中小经营者的应用程序开发者,被强制要求使用应用内支付,并被收取高额手续费。对小规模卖家、外卖配送员、出租车司机等适用高额佣金,结果将成本转嫁给最终消费者。


[发言台]应尽快公布规制垄断的“平台法” View original image

针对平台大企业的监管动向并非我国独有。欧洲联盟从今年起实施《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通过事先指定支配性经营者并对不公平交易行为进行规制。曾强制应用开发者使用应用内支付并收取最高30%手续费的苹果公司,仅在欧洲地区下调手续费,并允许替代支付方式。正如这一案例所示,对少数垄断性平台而言,这类措施可以发挥监管作用;而对多数使用这些平台的应用开发者、初创企业等经营者和公司来说,则有望通过降低垄断带来的过高成本,为其尝试进入市场和进行创新提供基础,并将由此产生的创新成果与消费者共享。


我国目前是通过《公平交易法》《电子商务法》等现行法律,来规制平台经营者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然而,这些法律能否针对平台特性进行有效规制,能否对在固化的平台生态中即便认为条件不利却不得不接受的市场弱势方给予适当保护,仍存疑问。为规制导致消费者受害的平台企业“暗黑模式”,《电子商务法》虽然已经修订,但在损害发生后再事后补上法律漏洞,这种“头痛医头”的对策远远不够。


公平交易委员会必须兑现其向国民作出的承诺,尽快制定出能够有效规制平台企业垄断行为的制度性方案。与其在法案准备和发布上犹豫不决,不如尽早制定用于规制平台垄断的法律,使其在市场中切实发挥效力。



Kang Junghwa 韩国消费者联盟 会长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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