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指违反《公职选举法》,庆南昌原特别市市长 Hong Nampyo 的一审宣判已进入倒计时一天。


昌原地方法院刑事第4庭(审判长法官 Jang Yujin)决定于8日上午10时作出一审宣判。


此前,Hong市长因被控在6月全国同时地方选举期间,向准备参加国民力量党党内预选的某候选人提出以不参选为条件承诺给予公职,而被提起公诉。


当时的选举对策委员会委员长A某被指与Hong市长共谋,向准备以预备候选人身份参选的B某提出加入竞选阵营,并以公职作为条件,而被起诉。


对二人提出控告的B某,则因被指在从A某处听到加入Hong市长竞选阵营的提议后,接受了公职承诺,而与二人一同受审。


Hong Nampyo为出席一审宣判前最后一次公判,正步行前往昌原地方法院法庭大楼方向。 [照片=记者 李世玲]

Hong Nampyo为出席一审宣判前最后一次公判,正步行前往昌原地方法院法庭大楼方向。 [照片=记者 李世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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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自2022年11月检方提起公诉、2023年1月首次开庭以来,截至本月1日追加公判为止,共开庭19次。


原定本月6日进行一审宣判,但因检方提交了新的证据,致使本月1日重新开庭辩论,为审查追加证据等,宣判被推迟两天。


本案的争点在于,作为案件告发人的B某是否属于“拟成为候选人之人”,以及Hong市长是否如检方起诉书所载,实际承诺向B某提供公职等问题。


案件告发人B某一方主张,其原本打算参加上次地方选举,但在Hong市长和A某以加入竞选阵营为条件向其提出并约定给予公职后,才未参选,而这一承诺并未兑现。


其一方还以已领取部分候选人登记所需材料、并曾拜托熟人安装竞选办公室用电脑等事实为依据,主张其属于“拟成为候选人之人”。


Hong市长一方则以B某未明确表明参选意向、亦未进行参选准备等为由,反驳称其并非“拟成为候选人之人”。


Hong市长强调,自己从未向任何人作出职位承诺,也从未指示第三方向他人提出公职建议,或默许第三人作出公职承诺。


A某一方则提出,曾有参选经历的B某,与其以往参选时不同,这次连对亲近熟人都未表明参选意向,且未进行选举前90天停止出演广播节目、招募责任党员、个人宣传等任何拟成为候选人的行为,因此无法得知其是否属于“拟成为候选人之人”。


其一方还称,在Hong市长当选后,自己只是模糊地认为,如果推荐A某,有可能获得特别辅佐官一职,因此才向A某作出特别辅佐官职位的承诺。


检方在去年12月进行的结案公判中,向合议庭请求分别判处Hong市长和A某有期徒刑8个月、B某有期徒刑4个月。


根据《公职选举法》,不得以使某人被选为候选人或使其不能成为候选人为目的,提供金品及财产性利益或公职,或表示提供意向、作出提供约定。


不仅不得实施提供利益的行为,亦不得收受该利益或职位,或接受提供意向的表示。


像Hong市长这样通过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如在与《公职选举法》相关的审判中被判处100万韩元以上罚金并判决确定,将丧失其职务。


Hong市长在最后陈述中表示:“在被起诉当时,我召开记者会,说明自己从未向任何人提出或承诺公职,也曾拒绝特定人士提出的公职请求,现在也是同样的立场”,“我从未指示第三方向他人提出公职建议,或承诺公职,今后也不会这样做。”


在Hong市长等三名被告人的主张相互矛盾的情况下,社会各界正关注合议庭将作出何种判决,一审结果备受瞩目。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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