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院与欧洲人权法院:两个法院的故事
在欧洲层面,从欧盟角度看,主要有两个法院。其中一个是根据1957年《罗马条约》设立,并依照2008年《里斯本条约》对其法律依据进行重新整备、设在卢森堡的欧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CJEU);另一个则是依据与《罗马条约》完全不同的条约而设立、发展起来的欧洲人权法院。
欧洲法院根据《里斯本条约》创设的区域性国际组织——欧盟,行使对其相关事项的司法审查职能,主要处理作为国际法的一种、同时又是区域国际法中特别法的欧盟法,以及执行欧盟法的欧盟委员会(EU Commission)或各欧盟成员国(EU Member States)在欧盟法解释方面是否一致的问题。由于是依据国际条约设立,因此它不仅对欧盟法作出司法判断,也对国际法作出司法判断,是一个司法机关。在欧盟内部,人们称其为“卢森堡法院”。
欧洲人权法院的功能并非对欧盟法作出司法判断,而是以对《欧洲人权公约》进行司法审查为目的的法院。《欧洲人权公约》是在1951年《伦敦条约》缔结时,由成员国达成一致的一部国际人权宣言性文件,其成员国数量多于欧盟成员国。可以认为,该公约受到了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和1950年《旧金山条约》所通过的联合国人权宣言的影响。以此为依据作出司法判断的欧洲人权法院,围绕人权这一基本权利以及宪法性、普遍性价值进行解释和裁判,因此呈现出较为进步的倾向。在欧盟内部,人们称其为“斯特拉斯堡法院”。
卢森堡与斯特拉斯堡:两座城市的故事
在简要了解了两个法院之后,再来看看承载这两个法院的两座城市。卢森堡法院与斯特拉斯堡法院相距仅约192公里,驾车约需2小时30分,高铁约需1小时30分。由于这两个法院分别被视为欧盟法和欧盟人权法的“心脏”,两法院之间的人才交流与物质交流也非常频繁。与法院构成的多元化与国际化相似,卢森堡与斯特拉斯堡本身也属于国际化城市。卢森堡约有65万人口,其中三分之二为外国人,只有三分之一为本国人;斯特拉斯堡虽不及卢森堡那样拥有高比例的外国人,但在约50万居民中,约有五分之一为外国人。
正因为两座城市如此国际化、多元化,两地法律人的构成也拥有极其多样的背景和经验。举例而言,笔者在索邦大学法学院的同学中,有一位现任斯特拉斯堡大学18名公法教授之一:他是法国出身、意大利国籍,拥有法国律师资格,获国际法博士学位并取得公法教授资格(Agregation de droit public)。他在被录用为斯特拉斯堡大学的第一份工作时,同时迁居欧盟法的中心——卢森堡,在卢森堡马克斯·普朗克国际法研究所担任访问教授并居住超过5年,从而满足了取得卢森堡国籍的条件。
他在取得卢森堡国籍的同时,不仅继续在斯特拉斯堡大学担任公法教授,并在卢森堡大学授课,还为卢森堡宪法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换言之,与其说注重国籍、出身,不如说真正使卢森堡与斯特拉斯堡聚集了大量法律人才资源的,是那些具备处理国际法和欧洲法能力的法律人。这一人才资源库成为推动欧洲法不断发展的原动力。
两个法院与两座城市的故事:对大韩民国的启示是什么?
这两个处理国际法及欧洲法的法院——欧洲法院与欧洲人权法院,以及承载这两个法院的两座城市的故事,对尚未拥有任何国际司法机构的大韩民国现实而言,或许被视为“遥远国度的故事”。然而,通过观察在国际法律人才激烈角逐的欧洲这两个法院与两座城市的情况,希望大韩民国法律界也能以在全球法律市场上参与竞争为方向和目标,积累相应的能力,将来有一天也能写出属于“大韩民国版”的两个法院故事或两座城市故事。
Hong Seungpyo Espee & Cie. 卢森堡·欧盟律师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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