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可以将咖啡的旧称“洋汤国”注册为商标并加以使用。
法院认为,仅因商标由过去一度被用作某种商品名称等的用语构成,不能就此断定不得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主张商标无效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在商标注册申请当时,一般公众大体上将该用语认作相关商品本身,或者出于公益目的,将该商标专有化是不当的。而本案中难以认定一般市民将“洋汤国”理解为指称咖啡的旧称。
据法律界6日消息,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审判长 Noh Taeak 大法官)在 Hong 某以“撤销特许审判院审决”为由,起诉A公司提起的商标注册无效诉讼上诉审中,维持了原审判决,最终判决原告胜诉。
合议庭说明驳回上诉的理由称:“原审在判断中,并不存在误解商标法上关于商标注册要件的法律原则,或在未尽必要审理的情况下,违背逻辑和经验法则而逾越自由心证主义的限度,从而影响判决的错误。”
Hong 某于2015年6月将“洋汤国”注册为商标,拟以该名称经营咖啡馆等。“洋汤国”与“咖啡茶”“咖啡车”等用语一道,是1910年代用来指称咖啡的旧称。
A公司于2022年5月就“洋汤国”商标向特许审判院申请宣告注册无效,理由是“洋汤国”本身就是对咖啡这一商品的表述,让特定个人独占使用有悖公益。
商标法规定,一般性表示商品产地、品质、原材料、功效等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也就是说,“感冒药”或“咖啡”这类普通名词不得作为独占性商标使用。
本案的争点在于,一般消费者是否将“洋汤国”这一名称如同普通名词一样理解为直接表示咖啡本身。
特许审判院采纳了A公司的请求,裁定宣告 Hong 某的商标注册无效。
Hong 某不服,向特许法院提起诉讼。特许法院支持了 Hong 某的主张。
合议庭指出:“本案注册商标所构成的‘洋汤国’一词,在作出注册决定之日,一般需求者或交易者之间难以认为已被认知为指称咖啡的旧称。”并表示:“即便承认存在这类认知,也没有任何情形足以认定在注册决定之日,一般需求者或交易者对‘洋汤国’一词的认知已经达到能直观感知其为有关咖啡这一商品性质的程度,因此不能认为本案注册商标属于技术性标志,或不具有独占适应性的标志。”
合议庭还表示:“因此,无论从何种角度来看,本案注册商标均不能认定存在商标法上的无效事由。与此结论相反、宣告本案注册商标无效的本案审决,终归违法,应予撤销。”
A公司提起上诉,但最高法院的判断亦然。
法院首先指出:“判断商标是否具备商标法上的识别力要件,其基准时间原则上应为对该商标作出是否注册决定之时。”并称:“因此,不能仅仅因为商标由过去一度被用作某种商品名称等的用语构成,就断然认定,一般需求者以注册决定日为基准将该商标理解为表示商品性质的用语,或者出于公益目的,将该商标专属于特定人是不当。申请商标注册无效审判的一方,当负有主张和证明符合商标法上注册无效事由的具体事实的责任。”
合议庭接着表示:“原审根据提交的证据,难以认定本案注册商标所构成的‘洋汤国’一词,以本案注册商标的注册决定日2015年6月9日为基准,已被一般需求者认知为服务中所提供之物品——咖啡的旧称,或被认知到足以使其立即感知指定服务业的性质是与咖啡有关的程度。在缺乏此种证明的情况下,也不能认为出于公益目的,将该标志专属于特定人是不当。”并判断称:“原审这一判断并无错误。”
最高法院相关人士表示,这是“首次明确阐示,不能仅因商标由一度被使用过的商品名称等构成,就断然认定其当然属于商标注册无效事由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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