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称“有助于决策的具有公共利益性的文章”

一名因在互联网社区中针对一则关于动物医院的咨询帖发表诽谤性评论而被起诉的50多岁女性,被法院判决无罪。


3日,仁川地方法院刑事第8单独合议庭(审判长 Kim Jiyoung)表示,对因违反《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等有关法律》(名誉毁损)被起诉的A某(54岁)宣告无罪。


A某被控于2022年2月在某地方生活社区一则题为“仁川弥邱忽区B动物医院诊疗好吗?”的咨询帖下,发表了“因B医院的过度诊疗,我的宠物犬两天内就走上了彩虹桥。为了不让你们像我一样后悔,留下个痕迹”这一带有诽谤目的的评论。此前,2021年7月17日,她所饲养的狗出现呼吸不安等症状,被送入该动物医院住院治疗,在入院26小时后的同月19日死亡,由此对B医院的诊疗过程心生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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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认为,A某在从B医院诊疗科长处听到狗的病情危重后,仍决定进行住院治疗,却在评论中指称B医院进行了不必要的诊疗,该部分与事实不符,构成损害名誉的行为,遂将其提起公诉。然而法院认为,“难以认定A某具有诽谤被害人的目的,也难以断言其发布的评论内容为虚假”。


尤其是,法院注意到,A某在小狗住院当日及次日,分别从医院收到的诊疗费账单中,列有相同的检查项目,包括:▲血液检查—CBC综合检查 ▲血液检查—电解质及血气分析检查 ▲血液化学检查—全项目综合检查 ▲血液化学检查—炎症·免疫·肿瘤 ▲普通X线摄影 数码B 2张等。该事实对法院的判断产生了影响。合议庭解释称:“从A某从医院收到的诊疗费账单来看,即便‘过度诊疗’一词使用得不够准确,也难以认为她是在明知属虚假的情况下予以指称。”


合议庭还表示:“A某的评论涉及有助于寻求动物医院信息的养犬人作出决策的公共利益事项”,“即使其中包含对医院提出不满等私益性目的或动机,也难以断定A某具有诽谤目的。”合议庭接着指出:“A某的评论是其作为实际使用过该医院的消费者,对自身经历和主观评价所作的反馈”,“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被害方,应在一定程度上容忍并接纳使用者的自由表达。”



另一方面,去年8月,首尔高等法院曾对在网络咖啡馆和社交媒体上发布诋毁动物医院文章的B某作出裁定,责令其在10日内删除相关帖子,并禁止其今后在互联网留言板上发布诽谤性文章。合议庭同时对B某附加了义务:如未删除帖子,每日支付50万韩元;如发布新的帖子,每篇支付50万韩元。B某曾多次在网上发文称,因兽医误诊导致其宠物犬死亡,动物医院院长因此向法院申请禁止名誉毁损及妨碍业务的假处分。一审合议庭以保障表达自由为由,支持了B某,但二审合议庭则认为,这些诋毁性文章既不属实,也与公共利益无关,因而构成名誉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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