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后第三次杀人仍被一审判无期…检方上诉称“有必要判死刑”
“考虑到被害人要求、加害人智商等因素”
检方:“只是因愤怒而杀人……应判更重刑罚”
一名曾两次犯下杀人罪的60多岁无期徒刑服刑犯人在假释期间再次犯下杀人罪。对此案一审法院再次判处其无期徒刑后,检方提起了上诉。
1日,议政府地方检察厅南杨州支厅刑事第一部(部长检察官 Yoo Jeonghyeon)不服一审对以杀人罪被起诉的被告人 Kang某(64岁)判处无期徒刑的判决,提起上诉。检方表示:“被告人自十多岁起就因两次杀人受过处罚,之后因无期徒刑服刑,获假释后又实施了第三次杀人”,“仅仅因为生气就杀害被害人等情节来看,应当判处更为严厉的刑罚”,说明了上诉理由。在一审宣判前,检方曾请求法院对Kang判处死刑。
Kang于1979年7月,因对方嘲笑自己为由,将当时10岁的女童勒死并藏匿尸体。但因其属未达到刑法规定重刑标准的十多岁犯罪少年,曾被全州地方法院判处最长5年、最短3年的有期徒刑。另外,1986年10月,与交往的男性提出分手时,他以同样的手法将其杀害,被判处无期徒刑。
Kang在木浦监狱服刑30余年后,于2017年10月佩戴电子脚镣获假释。Kang在假释后结识了20多岁的男性A某,并自去年7月起与其同住在南杨州市A某家中。同年9月,在该住所内,A某突然触摸Kang的生殖器并索要零花钱,双方发生争吵,Kang被控以勒死A某的方式将其杀害。
一审法院于上月25日判处Kang无期徒刑,并命令其佩戴电子脚镣30年。法院表示:“被告人在获假释、佩戴电子脚镣并接受保护观察的状态下仍实施本案犯罪,完全无视了为防止再犯而采取的各项措施”,“其行为极具可非难性,应予以严厉惩罚”,说明了量刑理由。法院接着指出:“但考虑到被害人实施了被告人不愿接受的身体接触并索要钱款、被告人的智商处于最低水平等情况,相比剥夺其生命本身,判处其与社会永久隔离的刑罚更为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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