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作出判断,认为京畿道因所属公务员隐瞒多套住房持有事实而作出的降级处分属不当。


大法院特别第二部(主审大法官 Cheon Daeyeob)于4日就公务员A某针对京畿道知事提起的撤销降级处分诉讼(2022두65092)中,撤销了二审中原告败诉的判决,将案件发回水原高等法院重审。


图片由《法律新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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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畿道在2020年12月17日至18日对4级晋升候选人进行了住房持有情况调查。当时的京畿道知事是共同民主党代表 Lee Jaemyung。


作为地方行政事务官(5级)且为晋升候选人的A某,实际持有两套住房和两份办公楼预售权,但在向住房持有情况调查负责人答复时,仅申报持有两套住房。2021年2月的人事任命中,A某晋升为4级,但在全部132名候选人中,申报为多套住房持有者的35人被排除在晋升对象之外,因为住房持有情况被作为核心人事资料加以运用。京畿道此后才得知A某作出了虚假答复,并于2021年8月将A某再次降为5级公务员。对此,A某提起了诉讼。


一审认为处分不当,但二审推翻了一审判决,认定处分正当。二审认为,“认定了处分事由,在处分轻重方面也难以认为存在逾越或滥用裁量权的情形”。


但大法院推翻了这一判断。


合议庭指出:“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与职务履行能力无关、且难以视为属于工作成绩考核事项的情形,作为主要考核事由予以反映,或者将此类情形作为有关晋升任用的一律排除事由或消极条件的,属于任用权者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依其主观意志任意行使任用权,既违反宪法上职业公务员制度的宗旨和目的及能力主义原则,也违反地方公务员相关法律规定,因而不被允许。”


合议庭接着表示:“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是否持有多套住房’作为4级公务员晋升任用审查中的一律排除事由或消极条件加以反映,实质上属于仅以未配合以任意协作为前提的调查为由,就作出对身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处分,此种做法并不适当。”并说明称:“如同原审那样,认定A某违反了‘任何人不得就任用考试、晋升、任用及其他人事记录作出虚假或不正当的陈述、记载、证明、评分或报告’之规定(《地方公务员法》第43条),则是以京畿道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实施的住房持有情况调查结果,能够作为4级公务员晋升任用审查或人事记录中的主要考核因素予以反映为前提,这一点难以令人信服。”





朴秀妍 法律新闻 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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