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制定强制标示AI生成内容的制裁措施…也需赋予一定裁量权”
有观点提出,对于由生成式人工智能(AI)制作的内容,有必要引入强制标注“AI”的制裁措施。
韩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国会文化体育观光委员会于30日在国会议员会馆召开了题为“‘Made by AI’标注义务化国会公听会”的会议。此前,文化体育观光委员会委员长Lee Sangheon在去年5月提出了《内容产业振兴法》修正案,要求使用AI制作的内容必须强制进行相关标注。
当天,高丽大学法学院教授Lee Daehee以“《内容产业振兴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修订的必要性”为主题进行了发言。《内容产业振兴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分别规定,内容制作者在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制作内容时,应当标明该内容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制作的事实;同时,将标注内容和方式交由总统令予以规定。
观点认为,如违反上述规定,需要有能够强制履行标注义务的适当制裁措施。Lee教授表示:“有必要制定针对未履行标注义务、篡改、删除、变更标注等行为的适当制裁”,并称“需要根据生成式AI的供应周期,综合考虑义务主体与违规主体、故意或过失导致的违规、欺骗、诈骗、不正当竞争等因素来设计制裁措施”。
不过,由于存在与表达自由相冲突等反对意见,说明在执行标注义务时应赋予较大的裁量空间。Lee教授表示:“总体来看,社会对于标示‘AI生成物’已基本达成共识,但仍需针对与标注相关的细节争议制定解决方案”,“有必要在适当范围内赋予灵活的标注义务”。
Lee教授还表示:“应当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媒介、不同内容以及特定生成物的风险性,对标注义务的有无、程度和方式进行差异化设计”,“需要综合考虑标注的目的、所传递信息的层级及传递方式、以及因信息提供而受益的主体等方面”。
在当天的公听会上,与会者还提出了对AI学习数据进行保护的必要性。韩国网络漫画作家协会会长Kwon Hyukju表示:“如果目前滞留在国会的‘文本与数据挖掘(TDM)免责条款’通过,将可能允许AI在未经原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学习网络漫画数据,这一点引发了巨大忧虑”,“所有人工智能都必须明确公开学习数据的来源,而对于以商业目的开发的AI,或今后拟转为商业用途的AI,如要利用网络漫画作品进行训练,必须签订合同,明确使用范围、目的和期限”。
他接着强调:“必须建立管理体系,阻断对网络漫画数据的擅自使用及对非法流通作品的利用,并对相关行为进行监控和应对”。
政府方面表示,认同上述问题意识,并将进行充分讨论。文化体育观光部文化产业政策课长Kim Kyunghwa表示:“将单独组建AI著作权制度工作组,从今年开始推进相关工作”,“关于学习数据来源标注、AI产出物标注义务化等问题,考虑因素多、推进步骤也较多,因此将单独设立工作组,并根据其成果提出法律制度改善方案”。
她接着表示:“在3D领域,目前尚不存在类似水印标注等机制,政府计划支持相关技术开发”,“我认为,赋予标注义务已是理所当然的命题,但关于采用何种方式、如何具体实施,还需要更多讨论,政府也将持续搭建讨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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