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辱骂施暴遭断交后行凶杀人

因长期实施恶语辱骂和暴力,导致被朋友断绝关系后杀害对方的女高中生,被判处《少年法》规定的法定最高刑。


25日,大田地方法院刑事11庭(审判长 Choi Seokjin)表示,对以杀人罪被起诉的18岁A某,判处《少年法》上的法定最高刑,即长期15年、短期7年的不定期刑。这与检方的求刑相同。对于未满19岁的未成年人,法院可以在刑期设置上限和下限,分为长期和短期,宣告不定期刑。


大田地方法院【图片来源=韩联社供图】

大田地方法院【图片来源=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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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被控于去年7月12日中午左右,在位于大田西区的朋友18岁B某的住处殴打并掐住其颈部,致其死亡。二人是就读于同一所高中的朋友。案发当日,A某以归还物品为由前往B某家中,在争吵过程中实施了犯罪。据悉,A某在作案后立即拨打119自首,并询问“我是高中生,如果因杀人嫌疑被现行犯逮捕,被判5年有期徒刑是不是对的?如果认罪能不能减刑”。


检方调查结果显示,A某自2年前起就与B某关系亲近,但平日里经常实施恶语辱骂和暴力,曾被提交至学校暴力对策委员会,随后在2022年7月还被采取了分班措施。二人于去年3月因A某主动联系而重新见面。当时,A某以要追问召开校暴委的经过为由联系B某,之后又重新开始欺凌,最终B某宣布与其绝交。对此,A某向B某发送“我要杀了你”等信息进行威胁。


在本月11日举行的结案公判中,检方称:“被害人仅仅因为说了谎话,或没有立即回复联系,就持续遭到恶语辱骂和暴力;且自案发前两周起,持续发送要杀死对方的信息,具有计划性”,并据此求处长期15年、短期7年的不定期刑。



一审合议庭指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虽有自首行为,但其向侦查机关报警时的内容,以及若无其事地冒充被害人与其姐姐通话的部分、丢弃被害人手机并初始化平板电脑内对话记录等,案发后的相关情节十分不利。”接着表示:“虽然提交了反省书,但仍然表现出似乎要将责任推给他人的态度,无法理解他人的情感和言语,而只按自己的想法行事。尽管被告人的家属提存了相当数额的金钱,但遗属拒绝领取。”不过,合议庭以“难以认为其再犯风险较高”为由,驳回了检方提出的佩戴位置追踪电子装置(电子脚镣)及保护观察命令的申请。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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