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副作用和弊端难言大于一般私企员工”
反对意见:“难以认为其对选举公正性的影响小于私企员工”

宪法法院作出决定,认为禁止地方公社专职员工参与竞选活动并对其违反行为进行处罚的旧《公职选举法》条款违宪。


Lee Jongseok宪法法院院长和各位裁判官25日下午为宣告宪法诉愿裁决,入座于首尔钟路区宪法法院大审判庭。 图片由联合通讯社提供

Lee Jongseok宪法法院院长和各位裁判官25日下午为宣告宪法诉愿裁决,入座于首尔钟路区宪法法院大审判庭。 图片由联合通讯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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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院于25日就旧《公职选举法》第60条第1款第5号中,关于“地方公社的专职员工”等人的违宪法律审判案件作出裁决,以7名裁判官认为违宪、2名认为合宪的多数意见,宣告该条款违宪。


申请人系安山都市公社的专职员工,虽然根据《地方公企业法》属于地方公社的专职员工,但仍从事了竞选活动,因违反《公职选举法》而被提起公诉。此后,他们就案件中禁止地方公社专职员工参与竞选活动并对其违反行为进行处罚的《公职选举法》条款申请提起违宪法律审判,受理该案的法院接受了申请并作出提起违宪法律审判的决定。


宪法法院认为,就地方公社专职员工原则上禁止其从事与公职选举有关的竞选活动并对违反行为予以处罚的审判对象条款,限制了地方公社专职员工的选举运动自由。


宪法法院表示:“即使地方公社的专职员工在公职选举中进行竞选活动,也难以认为由此产生的副作用和弊害会大于一般私营企业员工的情形”,“《公职选举法》考虑到地方公社专职员工的影响力小于专职董事,规定专职员工可以在保留其职务的情况下参加公职选举成为候选人,然而审判对象条款却将竞选活动的禁止范围扩张至地方公社专职员工,属于过度限制。”


宪法法院接着指出:“因允许地方公社专职员工进行竞选活动而可能产生的、通过动员权力导致民意被扭曲的忧虑,尚不足以达到必须对其竞选活动予以全面禁止的程度”,“即使不依据审判对象条款,地方公社的专职员工也不得利用职务行为进行或促使进行竞选活动,亦不得实施对选举产生影响的典型行为。”


宪法法院还补充说:“在考虑根据职级所承担的业务内容以及所履行的个别、具体职务的性质后,可以将地方公社专职员工中竞选活动受限制主体的范围尽量缩小,或者仅禁止地方公社专职员工‘利用其地位’或‘在其职务范围内’进行的竞选活动,通过此类方式,也足以保障选举的公正性。”



相反,裁判官 Lee Jongseok 与 Lee Youngjin 提出了反对意见,称:“地方公社可以就有助于实现公共性的广泛领域的事业,在特定地区集中实施相关业务,如果专职员工在保持其职务的同时从事竞选活动,其可能对选举的均衡性和公正性产生影响的力量,难以断言不会大于一般私营企业员工。”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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