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妇转来数亿韩元存入岳母账户的公务员,为何被判不构成《禁止不正当请托法》罪
“收到的钱是基于纯粹的感情关系”
一名因涉嫌通过岳母、小姨子和弟弟名下账户收取情人转来的巨额资金并予以使用而被起诉、在一审被判处罚金的公务员,在二审中获减刑。
大田地方法院刑事上诉第4部(审判长 Gu Changmo)推翻了一审对因违反《禁止不正当请托及收受金品等的法律》(反请托法)和《金融实名交易及保密保障法》而被起诉的A某(57岁)判处罚金4000万韩元的判决,改判其罚金1000万韩元。同时,合议庭就公诉事实中关于违反反请托法的部分作出无罪判决。
担任政府部门处级干部的公务员A某,被控自2017年6月中旬至同年年底,通过岳母等亲属的账户从情人处获取约7900万韩元作为生活费,并在截至2021年年底的5次转账中共收取4.31亿韩元。
他还被控从同一人处一次性收受超过100万韩元,或在每一会计年度收受超过300万韩元的金品,涉嫌违反反请托法;同时,在此过程中,为了在公职人员财产登记时隐瞒工资以外收入,利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被认定违反了《金融实名交易及保密保障法》。
此前一审法院称:“作为公职人员,从情人处收受巨额金钱,具有较高的道德可非难性”,“虽然金额高于通常恋人关系中可能互赠的数额,但考虑到双方处于事实婚姻关系并约定今后结婚”,判处其罚金4000万韩元,并追缴4.1545亿韩元。
对此,A某提起上诉。A某一方主张,仅是为了隐瞒婚外情关系而使用借名账户,并未实施规避法律行为,且A某与情人之间属于事实婚姻关系,因此不构成违反反请托法。
在二审中,合议庭指出:“被告的重婚性关系可以成为道德指责的对象,但从情人处获得的金钱系基于纯粹的感情关系,应当与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中发生的金品收受同样评价”,认定A某不构成违反反请托法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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