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接到拆除要求仍拒不拆除
栽种梨树多年后开始收获果实
合议庭:“虽构成盗窃罪但可责难性不高”

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认定,未经土地所有人许可在其土地上栽种树木并收取果实的行为构成盗窃罪。13日,大田地方法院第3刑事部(审判长 Son Hyeonchan)以盗窃嫌疑判处被告A某(73岁)罚金30万韩元。


A某因被控于2021年10月25日,在B某(63岁)所有的忠清南道青阳郡南阳面土地上种植的梨树结果后,采摘约12个梨而被提起公诉。B某于2011年5月24日购买了该土地。A某曾在B某购买的土地上,未经许可种植了一棵梨树和一棵枣树。


确认土地上种有梨树和枣树后,B某还向A某寄送内容证明,要求其拆除树木并不得在该地种植农作物。尽管有B某的警告,A某仍在梨树结果后收获了梨。

未经土地所有者同意擅自栽种树木并收取果实构成盗窃罪,法院作出相关判决。13日,大田地方法院第3刑事部(审判长 Son Hyeonchan)以盗窃罪起诉的A某(73岁)被判处罚金30万韩元。图片与本文具体内容无关。 图片由亚洲经济提供

未经土地所有者同意擅自栽种树木并收取果实构成盗窃罪,法院作出相关判决。13日,大田地方法院第3刑事部(审判长 Son Hyeonchan)以盗窃罪起诉的A某(73岁)被判处罚金30万韩元。图片与本文具体内容无关。 图片由亚洲经济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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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合议庭指出:“根据判例,在他人土地上未经法律上的正当授权而栽种的树木,其所有权归属土地所有人。由此可见,A某擅自收获的梨树是种植在涉案土地上的,而且在B某购买土地之前,A某也未获得栽种许可。”并称:“2015年曾被口头要求拆除梨树等,又通过内容证明邮件被告知不得耕种,且明知该土地归B某所有,却仍然收获梨果,其主观上具有盗窃故意,这一认定是妥当的。”据此判处罚金50万韩元。



针对一审判决,A某以刑罚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合议庭表示:“被告在本审中对自身过错有所反省,虽然从法律上看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可非难性并不高。综合考虑其无同类前科等情节,一审刑罚确实偏重。”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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