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是头猪” 女教师遭校长羞辱 副校长还辩解称“因为喜欢她才会这么开玩笑”
中学校长聚餐时发表侮辱言论 获不起诉处分后再被判赔偿100万韩元
忠清南道一所中学的校长因公开发表侮辱女教师的言论,被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3日,大田地方法院瑞山支院民事小额审判庭(金秀晶庭长)表示,在女教师A某起诉其曾任职学校的校长B某和教导主任C某,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中,法院判决“B某向A某支付100万韩元”,作出原告部分胜诉判决。
曾在忠清南道一所中学担任校长的B某,2020年2月在听到A某表示“有备孕计划,可能无法担任班主任”后,反问道:“你跟你丈夫感情有那么好吗?孩子这么快就要有了?”同年10月,在一次聚餐场合,B某又在其他同事都能听见的情况下对A某说:“你结婚前后体重差多少公斤?这家伙结婚前可是头猪啊”之类的话。听到这番话后,A某当场抗议称这是性骚扰,坐在一旁的教导主任C某则试图平息事态,说道:“校长老师是因为疼爱、喜欢A某,才会开这种玩笑的。”
A某在聚餐次日向校内性申诉委员会举报校长B某性骚扰。对此,教导主任C某对A某表示:“校长老师并非出于恶意才那样说话,而且校长老师离退休也没多久了”,“教职圈子也很小,就当这事算了吧”,请求她息事宁人。A某因上述情况受到精神打击,被诊断为适应障碍,不久后申请了病假。她于2021年1月向国家人权委员会(以下简称“人权委”)提出救济申请,称“B某和C某的行为构成性骚扰”,同时以侮辱罪起诉B某。
检方在2021年6月认定,B某在聚餐时的发言构成侮辱罪,但考虑到发言的经过、侮辱程度等因素,作出了暂缓起诉处分。所谓暂缓起诉,是指虽然认定犯罪成立,但在考虑酌量情节后认为罪行较轻,如经过一定期限则免于处罚的制度。人权委同年10月也表示,“B某和C某的发言确实不当”,但同时认为“尚不足以认定为性骚扰或意图掩盖事件等侵害人权行为”,驳回了A某的救济申请。
另案中,A某分别对B某和C某提起民事诉讼,各自要求3000万韩元的损害赔偿。A某在起诉状中主张:“身为校长的B某实施了带有性意味的言行,而身为教导主任的C某在受理性骚扰申诉后,未对受害人采取保护措施,反而企图掩盖事件。”
法院仅对B某在聚餐时的发言认定构成侮辱,并判决其支付100万韩元作为精神损害赔偿金。但对于C某,法院认为,“缺乏证据足以认定其放任不法行为等参与其中”,不予认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