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B·NH·Daishin·新韩投资证券遭机构警告

金融监管院:“Lime·Optimus”不当销售 证券公司也将受重罚 View original image

韩国金融监督院就与Lime·Optimus基金事件相关问题,对作为销售机构的多家证券公司作出了重罚。


9日,据金融监督院消息,因违反制定内部控制标准义务,对NH投资证券、KB证券、Shinhan Investment、Daishin证券作出机构警告并处以5000万韩元罚款,同时对相关任职人员实施停职、减薪等处罚措施。


金融监督院认为,这些证券公司违反了公司治理结构法中关于制定内部控制标准的义务。但机构警告已被纳入此前因违反资本市场法所受制裁的范围,因此不再另行采取追加措施。


KB证券被指出未能适当制定对金融产品销售和总收益互换(TRS)交易等业务执行起核心作用的内部控制标准。尤其是在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适用的“WM产品战略委员会运作规程”中,未制定为保护金融消费者而必须遵守的、适当的风险审查业务程序。


金融监督院指出,KB证券这种运营方式,导致在审查Lime 1号基金时,未能充分审查因TRS交易产生的杠杆风险以及作为盲池基金所带来的投资标的风险。这最终演变为因Optimus基金不良而造成的“全额损失”等大规模投资者受害。


Shinhan Investment Securities同样违反了与TRS交易及金融投资产品发行、销售相关的内部控制标准制定义务。该公司在录入海外再间接基金基准价格时,除从海外保管机构获得的官方基准价格外,还允许录入推定基准价格等非官方价格(Un-official),但未制定相应的适当内部控制程序。由此,负责TRS业务的部门擅自录入基金基准价格,使得以已经发生不良的Optimus基金为投资标的的新Lime基金被销售给投资者。


Daishin证券在产品推出方面,未建立包括风险审查委员会在内的产品审查标准等内部审议程序。此外,在产品发行后,也未能切实构建用于风险管理与消费者保护、以及对营业网点销售行为进行管控的相关标准。



NH投资证券在销售基金时,在未对新合作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内部审查的情况下,就连是否具备管理人资格等最基本事项都未予确认便销售产品;同时也未实际开展应对应收账款投资程序进行确认及对管理人进行访谈等实质性审查。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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