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终审确定
因参与仁川一处福利设施内发生的“残障人窒息死亡”事件而被起诉的社会福利师和社会服务要员,其罚金刑已被最终确定。
据司法界9日消息,大法院第3小法庭(主管大法官 Lee Heunggu)在针对因涉嫌虐待致死、违反《残疾人福利法》等被起诉的社会福利师A某和社会服务要员B某一案的上诉审中,维持了一审判决,对A某判处罚金500万韩元,对B某宣告有期徒刑1年缓期宣告,并处罚金100万韩元的原审判决,予以最终确定。
合议庭就驳回上诉的理由表示:“原审的判断并不存在违反逻辑和经验法则,从而逾越自由心证主义的限度,或者误解结果加重犯中虐待致死罪的可预见性以及虐待致死罪共同正犯成立要件等,足以影响判决的错误。”
两人被控于2021年8月在仁川市延寿区一处残障人日间保护中心,强行给自闭症残障人受害者喂食紫菜包饭和炒年糕等食物,致其死亡,并参与了该犯罪行为。
当时,两人抓住拒绝进食并试图到外面去的受害者,强行将其按坐在椅子上,并参与了强迫喂食行为。B某还被指在这一过程中用拳头击打受害者腹部一次。
检方认为,尽管两人并未直接将食物送入口中,但通过阻止受害者行动等方式共谋实施了虐待致死犯罪,遂将两人追加起诉。
一审合议庭判处A某罚金300万韩元,并限制其3年内不得受雇于残障人相关机构。合议庭以对受害人死亡缺乏可预见性为由,否定了虐待致死罪的成立,转而认定虐待罪有罪。相反,对B某则认定虐待致死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社会服务200小时,并限制其5年内不得受雇于残障人相关机构。
二审合议庭将A某的罚金由原先的300万韩元提高至500万韩元;相对地,对B某则认定虐待致死罪无罪,仅认定帮助实施虐待致死罪有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宣告,并处罚金100万韩元。
合议庭认为:“被告所处位置是接受上级指示的一方,且并未直接喂食”,因此判断其不能视为虐待致死罪的共犯。
所谓“宣告缓期”,是指在宣告“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资格停止或罚金之刑”时,如被告悔罪情状明显,则可暂缓宣告刑罚;自被告受到缓期宣告之日起经过2年,即视为免诉的一项制度。
另一方面,主导对受害者强行喂食行为的社会福利师C某,已先行被起诉,获刑4年定谳,目前正在服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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