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院与存管院召开《修订资产证券化法》座谈会
未注册流动化证券也须公开发行明细
新规实施1个月合规落实检查
金融监督院8日表示,已与韩国存管结算院联合,面向国内证券公司召开了以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主办公司为对象的座谈会。
今后根据修订法令,未注册资产支持证券也将适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明细公开义务及风险自留义务。
主办公司(证券公司)须确保业务受托人等将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明细清晰录入韩国存管结算院系统。同时,在设计证券化结构时,还应确认是否属于风险自留义务监管适用对象,并向资产持有人等进行告知。
存管结算院就反映修订法令并扩充改编后的资产支持证券综合信息系统的主要变更事项进行了说明,并介绍了系统结构及发行人等变更后的业务流程。
金融监督院还出版了载有修订《资产证券化法》主要内容的《资产证券化实务指南》修订版。
金融监督院将自本月12日起至下月11日,对1个月内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新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迅速弥补不足并强化指引。
金融监督院表示,将与存管结算院一道,积极支持修订《资产证券化法》在市场中顺利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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