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称“未成年受害者痛苦巨大”
一名因涉嫌对当时为高中三年级学生的男生在性方面及情绪上实施虐待而被起诉的女班主任教师,在二审中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与一审判处的罚金刑相比,刑罚有所加重。
3日,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上诉2部(审判长Kang Heeseok)撤销了一审对违反《儿童虐待处罚法》被起诉的教师A某(55岁)判处罚金1200万韩元的判决,改判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2年。
法院还责令A某接受预防儿童虐待再犯的课程以及性暴力治疗课程。但对检方申请的个人信息公开告知及就业限制则予以驳回。法院指出:“被告本负有保护受害人的责任,却在长时间内多次实施犯罪行为,青春期受害人所承受的精神痛苦和负面影响疑似极大”,“其持续提出不合理论据,不表现出悔罪之意,且未获得受害人的原谅,因此一审的量刑偏轻。”
A某被控于2020年3月至6月期间,对当时为高三学生的男生B某实施性及情绪上的虐待,包括发表使其产生性羞耻感的言论、发送手机短信等。虐待行为中还包括自称为“施虐者”的发言,以及要求B某每隔2小时汇报自己的位置等情况。她还通过短信发送多种外语的“我爱你”等含义的语句。
在此前的庭审中,受害人B某一方陈述称:“当时非常痛苦和绝望,只想逃离,但由于无法与掌管校长推荐信、学生生活记录簿等的班主任断绝联系,所以做不到。”对此,A某一方辩称,相关发言并不存在或被歪曲,虽承认发送过短信,但那只是生活指导、学习指导的一部分,并非虐待。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A某对B某实施了“造成性羞耻感的性骚扰等性暴力或虐待行为”。但由于A某一方提起上诉,该案件最终将由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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