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中小企业协同组合的供货价款调整协商申请要件删除
联动制规避行为举证责任转由委托企业承担
中小风险企业部(部长 Oh Youngju)表示,删除通过中小企业协同组合、中小企业中央会进行供货价款调整协商(代理协商)时的申请要件,并将与供货价款联动规避行为相关的纠纷中的举证责任,从受托企业转移至委托企业等内容的《促进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共生合作有关法律》(共生合作法)修正案已于2日在国务会议上获议决。
首先,当受托企业向中小企业协同组合、中小企业中央会申请代理协商时,其所需的申请要件被删除。受托企业在材料费、人工费、经费等供应成本上升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供货价款调整协商制度,与委托企业直接就供货价款调整进行协商,或通过中小企业协同组合或中小企业中央会进行代理协商。
此前,受托企业若要向中小企业协同组合、中小企业中央会申请代理协商,须满足如下要件方可申请:▲合同金额中占比10%以上的原材料材料费变动10%以上;或▲人工费占合同金额10%以上且最低工资发生变动;或▲材料费、人工费或经费变动金额达到剩余供货价款的3%以上。通过此次共生合作法修订,删除了上述申请要件,受托企业无需经过额外确认程序即可利用代理协商。
在与供货价款联动规避行为相关的民事纠纷等案件中,举证责任也由受托企业转移至委托企业。此前,仅在▲不当拒收及压低供货价款的行为 ▲决定明显过低的供货价款的行为 ▲委托企业从发包方获得增额后却未向受托企业增加支付的行为 ▲强制购买物品等行为中,举证责任才由受托企业转移至委托企业;而此次通过共生合作法修订,将适用范围扩大至供货价款联动规避行为。
对受托·委托交易中的不公平交易行为适用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也得到扩大。现行共生合作法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仅适用于委托企业的报复行为和技术侵占行为。通过此次修订,对于▲不当拒收及压低供货价款的行为 ▲决定明显过低的供货价款 ▲无正当理由减少或中断发包的行为,受托企业也可以获得最高达实际损失金额3倍的赔偿。
关于代理协商的修订条文将自1月9日起施行,其余修订事项将自7月10日起施行。中小风险企业部共生合作政策官 Jung Gihwan 表示:“随着代理协商申请要件的删除,受托企业针对材料费、人工费、经费等供应成本上涨,将有望通过中小企业协同组合、中小企业中央会的代理协商,更加便捷地获得供货价款调整。”
Jung 共生合作政策官接着表示:“通过将供货价款联动规避行为的举证责任进行转移,受托企业在相关纠纷中将能够更为便捷地应对”,并补充称:“中小风险企业部还将为防止规避行为,实施联动制特别职权调查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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