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州地方法院二审亦判处3年徒刑
“考虑到其精神状况不稳定”
为释放压力而在街上用钝器殴打或企图杀害路遇年轻女性的一名四十多岁男子,在二审中也被判处实刑。
清州地方法院刑事上诉第1部(金成植首席法官)31日表示,在针对因涉嫌特殊伤害、预备杀人而被起诉的四十多岁男性A某的二审中,驳回了A某和检方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
A某于5月29日下午2时15分左右,在忠北忠州市莲收洞一处人行横道前,用饮料罐击打正在等候信号、与其素不相识的一名初中女生头部,致其头部受伤、构成1周的治疗预后。此后,他还被指控在几天间隔内,在忠州市一带街头,以同样方式殴打了路遇的另一名高中女生和一名二十多岁女性的头部。
在接连实施暴行后,A某竟下定决心要杀害十多岁至二十多岁的女性。6月8日,他在街头挥舞凶器于空中,或用凶器刮擦墙壁游荡,因行人报警而被出动的警方紧急逮捕。经确认,A某有精神疾病病史。据悉,他在警方调查中供述称,“为了释放压力,殴打女性或打算用凶器将其杀害”。他平时认为女性不如男性勤勉、体力较弱,是好对付的对象,并将年轻女性作为犯罪目标,以此发泄自己的愤怒和压力。
A某主张其在精神疾病导致的精神障碍状态下实施犯罪,但一审和二审合议庭均未予采信。
二审合议庭指出:“被告人选择看上去年幼、好对付、似乎追不上自己的女性作为犯罪对象,再加上其称在真正要刺下去时却犹豫不决,由此看来,当时他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理性判断”,“原审认定其并非处于决断意思能力显著减弱的状态,是正当的”。合议庭还指出:“年幼的被害者要恢复安定,似乎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努力,而‘随机行凶’一类犯罪会在社会上引发极大不安,有必要予以严惩。”
合议庭接着说明维持原审判决的理由称:“但是,被告因精神疾病接受治疗等,精神状态多少有些不稳定,且无前科,这些情节对其有利,予以酌情考虑,故亦驳回检方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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