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原地方法院二审减刑

因殴打因痴呆等重症疾病入住疗养院的老年人,被起诉的院长母女在二审中获减刑。


30日,水原地方法院刑事上诉第二庭(审判长 Park Pyeongsu)撤销了一审对40多岁的疗养护理员A某及其母亲、60多岁的疗养院院长B某作出的实刑及有期徒刑缓刑判决,改判A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B某罚金1000万韩元,并对二人均作出5年内限制在老年人相关机构就业的命令。此前一审曾判处A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判处B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图片由联合通讯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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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于2021年12月27日,在京畿道一处疗养院内,见入住的受害人C某(84岁)将用过的纸尿裤用手撕碎后扔在地上,心生愤怒,先后用手、手机、扫帚等多次殴打C某的后脑、背部、腿部、额头等身体部位。A某还被指自当年夏季至12月期间,先后24次殴打7名老年受害者。院长B某也被查明于2021年5月17日,以另一名受害人D某(80岁)大声喊叫为由,用手掐其鼻梁并向其投掷固体胶等方式实施殴打。此外,她还因放任其女儿A某对老年人实施暴行而一并被追究责任。


二审合议庭指出:“本案涉案机构是一家面向因痴呆、中风等重症老年性疾病而被判定为长期护理等级老年人的疗养院,受害人多为无法自我保护或防卫的对象,即便遭受侵害,也多半不具备充分诉说的能力。A某长期、日常性地虐待和殴打毫无反抗之力的老年人,受害者应当遭受了相当程度的精神和肉体痛苦。”



但在量刑理由方面,法院解释称:“考虑到A某对全部犯罪事实予以承认并反省,部分受害者家属已予以谅解,且其系初犯等情节,认为原审刑罚过重并不当。”关于B某,法院则表示:“适用于被告人犯罪的《老年人福利法》第60条连带处罚规定仅设定了罚金刑,然而原审却对该罪选择了有期徒刑,并与其余罪名并罚加重后,宣告了一项有期徒刑。”说明了在二审改判为罚金刑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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