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最高法院确认以“违反重大灾害处罚法”判处韩国制钢代表实刑…首例 View original image

与去年3月在韩国制钢户外作业场所发生的承包公司所属工人在作业中死亡事故有关,韩国制钢代表理事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判决已被最终确定。这是《关于处罚重大灾害等的法律》(重大灾害处罚法)实施以来,发包方企业代表首次被最终判处实刑的案例。


大法院第3小法庭(主审大法院法官 Oh Seokjun)于28日对因涉嫌违反重大灾害处罚法等被起诉的韩国制钢代表理事A某,维持原审判决,最终确定其有期徒刑1年的判决。自去年1月重大灾害处罚法实施后,本案是大法院审理的首起案件,也是发包方企业代表因违反该法而在大法院被最终判处实刑的首例。


首尔瑞草洞大法院

首尔瑞草洞大法院

View original image

隶属于韩国制钢承包公司的60多岁工人B某,去年3月在位于庆尚南道咸安的韩国制钢工厂作业时,被重1.2吨的隔热板压住双腿身亡。作为发包方企业代表的A某,因与该事故相关未履行安全措施义务而被起诉。


今年4月,一审法院认为,尽管在韩国制钢频繁发生工业灾害,A某仍未尽到安全措施义务,应承担责任,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当庭收监。法院还判处罚金1亿韩元给韩国制钢法人。


A某与检方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今年8月二审法院驳回了双方上诉。大法院也认为这一判断并无错误,遂予以维持,最终确定原审判决。


法院表示:“被告人作为安全保健总括责任人,未就作业计划书的编制采取必要措施,构成违反《产业安全保健法》的行为;又作为经营责任人,未就安全保健管理体系的构建及其执行采取措施,构成违反重大灾害处罚法的行为,这两种行为均属于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对同一被害人死亡结果未能加以防止的作为义务不履行之犯罪”,“重大灾害处罚法违犯罪与因劳动者死亡所构成的产业安全保健法违犯罪及业务上过失致死罪之间,属于想象的竞合关系。”


所谓“想象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情形,我国刑法规定,在此情况下应按照其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名予以处罚。



大法院相关人士表示:“本案判决认定,重大灾害处罚法违反(工业灾害致死)罪与因劳动者死亡所构成的产业安全保健法违反罪及业务上过失致死罪,互相之间在社会观念上属于一个行为同时构成数罪的情形,处于刑法第40条所规定的想象的竞合关系,因此就两罪的罪数关系首次宣示了相关法律原则。”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不容错过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