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尔汝矣岛国民金融监督院大楼。照片=记者 Kang Jinhyung aymsdr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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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督院21日表示,将向与所谓“四大(Samil、Samjeong、Hanyoung、Anjin)”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合同或即将接受期末审计的企业,提供可加以利用的检查要点指引。


据金融监督院介绍,金融监督院与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2024年10月18日发布了为减轻企业负担的《改进审计业务惯例方案》。围绕这一内容,金融监督院就如何在实务中运用改进事项给出了检查要点。


首先,在审计报酬信息方面,四大在签订审计合同时,会提供参与项目的注册会计师按职级划分的审计工时及小时费率信息,并已制定内部标准加以运用,以确保审计报酬制定的一致性。对此,金融监督院说明称,企业在与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协商审计报酬时,应要求对具体测算依据作出说明,并确认其中是否包含按职级划分的审计工时及小时费率信息。


此外,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签订审计合同时,还会对退款条款进行详细说明,并在审计结束后,若实际审计工时较预估投入工时有所减少,将积极实施退款。企业应确认合同中是否设有退款条款,并在审计结束后核实实际审计投入工时,就是否退款事宜与审计人进行协商。


在收取附带费用时,四大也必须提供明细单,对性质不明确、难以认定为实报实销的项目,不得作为附带费用进行收取。因此,在签订审计合同时,应就另行支付的附带费用项目进行协商并予以明确记载;在支付附带费用时,应索取详细明细,并核对是否与合同内容一致。


除此之外,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要求进行外部评估等时,会向被审计企业详细说明必要性,并在选择评估机构时尊重企业意见。同时,在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等重要科目上,限制分配低年资会计师,加强对实习及低年资会计师的培训,并在人员配置上避免将实习会计师过度集中于特定企业。


就此,金融监督院提示称,当会计师事务所对特定科目要求外部评估时,企业可要求其作出合理说明;在评估机构的选择上,企业可以自主判断。同时,企业还应获取实际投入人员的情况,核实是否存在投入专业水平低于审计合同中所示水平的注册会计师的情形。



金融监督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监测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惯例改进现状的同时,我们将与会计师事务所一道,持续推动改进给企业带来负担的外部审计相关惯例。”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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