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员会推进《平台竞争促进法》
事先指定监管对象 限制自我优待等行为
担忧阻碍创新竞争、降低消费者福利
亦被批评对海外平台构成逆向歧视

围绕对Naver、Kakao等国内平台企业实施事前监管的《平台竞争促进法(暂称)》草案,业界忧虑接连不断。批评认为,仅仅因为是大型平台就被贴上事前监管对象的“标签”,连正常的企业活动都将受到束缚。如果阻碍这些企业的创新竞争、损害消费者福利,最终只会让海外平台“坐收渔利”的声音日益高涨。


公平交易委员会于19日在国务会议上向总统Yoon Suk Yeol就引入《平台竞争促进法》相关内容作了汇报。核心内容是事先将部分平台指定为“支配性经营者”,并从源头上禁止自我优待等不公平行为。例如,在Naver购物中,不能再通过将Naver Pay设定为默认支付手段来进行自我优待。对企业而言,为提升购物便利性所作的决策会成为事前监管对象。因此,各平台公司担心经营活动将被压缩,强化服务竞争力的动力也会随之减弱。

平台法提前给企业贴上“霸凌公司”标签…IT业界忧心称这是“赐毒酒” View original image

支配性经营者“标签”……“连正常经营活动也受限”

《平台竞争促进法》的核心在于,事先指定并管理具有巨大影响力的大型平台。主管部门计划综合考虑销售额、用户数量、市场占有率等定量条件,以及平台的市场影响力、相关市场的进入壁垒等定性条件。虽然具体标准尚未公布,但普遍认为Naver、Kakao、Coupang等平台企业很可能被纳入其中。


这些平台企业目前已经受《公平交易法》规制。如果不当妨碍其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就会依据《公平交易法》被处以整改命令或罚款等处分。以因违反《公平交易法》而被罚款的Kakao Mobility为例,该公司为优待自家加盟出租车而操纵派单算法,由此限制了市场竞争,这一违法行为成为处罚依据。在此基础上,如果再叠加《平台竞争促进法》,即便与违法行为无关,仅仅因为Kakao Mobility将支付手段设定为Kakao Pay,或不给其他平台加盟出租车派单,也会被列为事前监管对象。换言之,不区分基于消费者选择形成的垄断,还是通过不当方式形成的垄断,一概贴上事前监管的“标签”。从企业角度看,在“双重监管”的忧虑之下,强化服务竞争力的动力必然削弱。


“创新消失的市场,只会让消费者受损”

对于事前监管的具体内容,业界也强烈反对。根据草案,支配性平台经营者将被禁止:▲将自家商品、内容比其他企业更有利地展示的“自我优待”;▲要求合作方提供不低于竞争对手、甚至更低价格的“最惠待遇”;▲强制消费者将自家服务与其他商品捆绑购买的“搭售”;▲禁止自家平台用户同时使用其他平台的“限制多归宿”(限制多平台并用)等行为。


业界指出,这与既从事流通又销售自有品牌(PB)商品的流通企业,或同时从事电影制作和发行的电影公司等相比,存在公平性问题。一位平台公司相关人士表示:“如果仅仅因为平台既销售商品又从事中介就受到监管,那么是否也能用同样标准去约束其他行业的经营者,令人存疑”,“反而可能只会削减消费者福利。”例如,基于平台将用户“聚拢并留存”的特性,企业往往会将购物、支付、内容等自家服务进行组合并优先提供,而这就会被视为自我优待行为。一旦没有必要再培育自家服务,创新就会消失,最终将演变为消费者福利的下降。


被指对海外平台“逆向歧视”

对海外平台构成“逆向歧视”的问题也被提出。如果以销售额和用户数量等为标准,Google、Meta等海外企业也可能被纳入监管对象。然而,考虑到与美国发生贸易摩擦的担忧,舆论普遍预测这些海外企业最终会被排除在外。驻韩美国商工会议所(AMCHAM)也已公开表明反对政府对平台实施事前监管的立场。即便对海外平台适用相关监管,它们也很可能通过各种“绕道”规避。实际上,Google在韩国境内产生的销售额,是通过Google Korea以外的Google Ireland法人来进行结算。



最终,如果只有国内平台成为监管对象,结果就会演变为把国内市场拱手让给海外企业。由多家国内信息技术(IT)协会组成的联合体“数字经济联合”在立场文件中吐槽称:“在与海外平台激烈竞争的局面下,这无异于给国内平台喝下毒酒。”一位IT业界相关人士表示:“在搜索市场上已被YouTube压制,在生成式人工智能(AI)领域与Microsoft(MS)竞争,在购物领域则面临中国AliExpress的强势追赶”,“如果引入过度监管,国内市场将被海外企业夺走。”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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