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认定“医疗处置与脑损伤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一名到大学医院急诊室就诊后在1小时内变成植物人的40多岁男性,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医院方面应向受害者支付5.7亿韩元。


19日,仁川地方法院民事第14部(审判长法官 Kim Jihoo)表示,受害者A某(43岁)通过监护人对运营某大学医院的学校法人成立的损害赔偿诉讼中,法院判决原告部分胜诉。


肾功能一向不佳的A某于2019年4月与父亲一起前往位于仁川的一家大学医院急诊室。他向医护人员告知称:“从一周前开始,每天腹泻10次以上,两天前起还出现呼吸困难症状”,“为进行肾脏治疗,不久后也将开始血液透析”。当时在急诊室测得A某体温为40度,每分钟呼吸次数为38次,高于正常数值(每分钟12至20次)。


在呼吸频率异常的A某逐渐失去意识后,医护人员为其实施了麻醉并进行气管插管(通过鼻腔或口腔插入人工导管以开放气道的处置方式)。随后立刻为A某连接了人工呼吸机,但不到5分钟,A某便出现心跳骤停。


通过胸外按压和心肺复苏,A某的心跳虽幸运地恢复,但最终因“低氧性脑损伤”陷入半昏迷状态。从他步行进入急诊室到发生这一情况,前后不足1小时。

图片由Pixabay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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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作为监护人的A某父亲于2020年5月委托律师,对大学医院方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合计赔偿13亿韩元。A某一方在诉讼过程中主张称:“患者仍有意识时,医护人员却实施了不必要的气管插管”,“未确认气管插管是否正确实施,也未履行病情观察义务”。


合议庭采纳了A某关于大学医院医护人员在实施气管插管过程中未对病情变化进行充分观察的主张,命令学校法人方向A某支付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共计5.7亿韩元。


合议庭表示:“当时医护人员应当考虑到肾功能下降的A某的状况,比一般患者更加细致地记录其呼吸频率、脉搏、血氧饱和度等指标,观察其身体变化”,“然而,医护人员在决定实施气管插管之后到确认心跳骤停的15分钟内,并未认真观察或记录A某病情的变化。这一过失与A某的脑损伤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



但合议庭同时认为,在当时A某呼吸频率增加、意识逐渐下降的情况下,认定没有必要实施气管插管的依据不足。合议庭还补充称:“也综合考虑了医院医护人员在A某心跳骤停后,为治疗其脑损伤所作出的努力等因素。”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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