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实施金额达2000亿韩元级别的虚拟货币传销式投资诈骗而被起诉的 QRC银行代表及其共犯,被最终判处重刑。


据法律界19日消息,大法院第3部(主审大法官 Ahn Cheolsang)对因诈骗、违反类似存款吸收行为法、违反上门销售法等罪名被起诉的 QRC银行代表 Ko某(42岁)维持原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命令追缴约130亿韩元。


首尔瑞草洞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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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同时维持原审判决,对在关联法人担任代表理事、与 Ko某共同实施犯罪的 Ahn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追缴约3.5亿韩元。


合议庭就驳回上诉的理由表示:“原审的判断并不存在违反逻辑和经验法则、逾越自由心证主义界限之处,也不存在对共同正犯、依据《不当财产没收法》进行追缴等相关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


Ko某被控于2019年至2020年间向投资者将 QRC银行介绍为“提供支付、储蓄、汇款、换汇服务的金融科技(Fintech)基础数字银行”,并以“投资虚拟货币可让你们获得本金300%的收益”为诱饵,骗取投资2277亿韩元,因此被起诉。参与犯罪的 Ahn某及另一家关联法人的前代表理事 Kim某也一同被移送审判。


调查结果显示,他们采用后加入者的钱支付给先加入者的“拆东墙补西墙”手法,导致共计5400余人受害。


一审法院分别判处 Ko某有期徒刑10年、Ahn某有期徒刑5年、Kim某有期徒刑3年。同时判处 QRC银行及两家关联法人各罚金1000万韩元。


一审法院对大部分指控认定有罪,但未采纳检方关于犯罪所得的追缴申请。


检方主张,应对 Ko某自2019年12月11日至2021年7月14日期间从投资者处取得的2270余亿韩元中,除分配给 Ahn某和 Kim某的金额外,其余2250余亿韩元予以追缴。


但合议庭以 Ko某从投资者处获得的投资款中相当一部分又作为报酬返还给投资者等事实为由,驳回了检方主张。


合议庭表示:“仅凭检察官提交的证据,难以确定被告人实际取得的利益数额,也不能认为已对该数额作出特定认定”,“因此,检察官的追缴申请不具备相关要件,对被告人不适用《不当财产没收法》上的追缴规定较为妥当。”


但二审的判断有所不同。


合议庭认为:“本案属于根据《不当财产没收法》认定为受害恢复极为困难的情形,已符合没收、追缴的要件”,于是对 Ko某命令追缴约130亿韩元,对 Ahn某追缴约3.5亿韩元,对 Kim某追缴5000万韩元。


合议庭指出:“本案受害人数超过约5000人,受害金额超过约2000亿韩元,属于规模极大的传销式犯罪;由于存在再投资部分和返还收益金等问题,难以计算实质受害金额;在受害者难以凭自身力量发现被告人的犯罪所得或被告人持有的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也难以期待由被告人完全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合议庭接着表示:“本案属于受害者就犯罪受害财产对被告人无法行使返还请求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受害恢复被认定为极为困难的例外情形,因此可根据《不当财产没收法》第6条第1款,为向受害者返还而进行追缴。”


《不当财产没收法》第6条(犯罪受害财产的特别规定)第1款规定:“第3条所称财产(作为没收对象的不当财产)属于犯罪受害财产,且犯罪受害者被认定为无法就该财产对犯罪人行使返还请求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致使受害恢复极为困难的情形,可以对其进行没收、追缴。”


但二审合议庭对一审法院认定有罪的部分指控改判无罪,将 Kim某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2年6个月。Ko某和 Ahn某则维持一审各10年、5年的刑期不变。



尽管 Ko某和 Ahn某不服提起上诉,但大法院认为二审判决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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