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未成年子女易受犯罪影响,此属预谋犯案”

一名在孩子哀求“救救我”的情况下仍杀害两名十几岁子女、随后企图轻生的亲生父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0年。


哀求“救救我”也没用…亲生父亲杀害两名十几岁子女被判30年监禁 View original image

14日,昌原地方法院刑事第4庭(审判长 Jang Yujin)以杀人等罪名,对被移送审判的50多岁男子A(56岁)判处有期徒刑30年。A某被控于今年8月28日,在庆南金海市一处野山,给高中女儿B(17岁)和初中儿子C(16岁)服用安眠药后,将其捂闷致死。


当时,A某先为子女向学校申请了校外实践活动,之后一同前往庆南南海和釜山等地游玩,随后又前往安葬其父亲的金海一处野山实施犯罪。


根据检方起诉书内容,A某自案发前一个月起,先后购买安眠药、货物捆绑用绳索和煤气罐等,进行有计划的杀人准备。作案前,他还以子女名义解除了定期存款,预订了釜山等地的高档度假村,携家人出游,在返家途中用事先准备的工具将子女杀害。


尤其是,C君在家庭旅行结束后曾对A某表示:“爸爸,非常感谢你陪我一起出来旅行,等我长大了一定会报答你。”而在A某行凶时,C君从睡梦中醒来,连续约14分钟恳求“爸爸,救救我”,最终仍被杀害。这一过程被完整记录在A某车辆的行车记录仪中。


A某在作案后企图轻生,但被警方发现,未能得逞。


在警方调查中,A某辩称:“十多年前离婚后与孩子的母亲一起生活,期间矛盾不断。如果只我一个人去死,担心留下的子女会遭到母亲虐待。”


此前,检方在上月7日的结案公判中指出,A某自案发前一个月起即着手策划犯罪,案发后始终以各种借口推卸责任、毫无悔意,因而向合议庭请求判处死刑。


合议庭在量刑理由中表示:“A某称因与孩子母亲的矛盾以及对自身处境的绝望而实施犯罪,但这些情况不能成为侵害子女生命的正当理由”,“其有计划地实施了犯罪,而且所有被害人均为未成年人,在犯罪面前格外脆弱,法院已将此等情节综合考虑。”


另一方面,在父母杀害子女后再选择极端行为的“弑子后自杀”案件接连发生的背景下,有舆论指出,现行法律中缺乏对弑子行为的加重处罚条款,是一大问题。


根据现行刑法,对杀害父母的“弑亲罪”实行加重处罚,可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对杀害子女的“弑子罪”并无加重处罚条款,适用的是一般杀人罪,即死刑、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目前,国会已提出5件刑法修正案,拟新设针对直系卑亲属的杀人罪,并与弑亲罪同等加重处罚,但相关讨论仍处于停滞状态。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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