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多月用钝器制造噪音…一、二审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2年
最高法院:“反复实施令对方感到不安和恐惧的行为,应视为跟踪犯罪”
最高法院首次作出判断称,如果有人故意持续制造楼层间噪音,可以作为“跟踪骚扰犯罪”予以处罚。也就是说,即便是邻里间故意制造噪音的行为,只要超出社会通念上合理范围,客观上、一般人看来足以反复使对方产生不安或恐惧感,即构成跟踪骚扰犯罪。
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Kim Sunsu)于14日对因涉嫌违反《关于惩治跟踪骚扰犯罪等的法律》而被起诉的A某上诉案中,维持原审判决,最终确定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2年。
A某于2021年6月20日以月租形式入住金海市一栋多户住宅。楼上居住的是房东、被害人B某。此后,A某对楼层间噪音和生活噪音表示不满,从同年10月起一个多月内共31次多次用钝器敲打或投掷墙壁等制造声响,被控以此反复发出足以使B某产生不安或恐惧感的噪音而被提起公诉。
一审认为A某的行为构成跟踪骚扰犯罪,但并未将其用钝器敲打墙壁的部分行为以及将电视音量调大的行为认定为有罪。一审合议庭表示:“部分用钝器敲打墙壁等行为存在重复,而调高电视音量等行为,当时没有录音、录像资料,或内容不明确,难以确认究竟传出多大音量、何种类型的声音,以及是否达到引发不安或恐惧感的程度”,因而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2年。同时还命令其接受保护观察,进行120小时社会服务,并参加40小时的跟踪骚扰犯罪再犯预防课程。
二审也维持了一审的判断。二审合议庭指出:“被害人就被告制造的噪音制作了噪音日记”,“在犯罪构成要件中,声音的种类和大小并非直接构成要件,因此,只要因反复的噪音使被害人感到不安或恐惧,就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合议庭还补充说:“警方在A某住所执行扣押搜查和勘验令时,确认了卧室和电脑房天花板有凹陷痕迹,从痕迹形状等情况来看,似乎并非施工缺陷,而是由工具造成的凹陷。”
最高法院也认为下级法院的判断是正确的。合议庭认为,该行为属于足以使对方产生不安或恐惧感的持续、反复行为,因此构成跟踪骚扰犯罪。
合议庭判断称:“综合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具体行为及经过、被告的言行以及行为前后的诸多情形来看,被告的行为不能视为为查明楼层间噪音原因或寻求解决方案而在社会通念上合理范围内、具有正当理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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