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追缴对前总统全斗焕作出的追缴金而对其家族名下土地进行公卖,并将公卖收益用于追缴一事,引发受托公司的反对,该公司提起诉讼,但在二审中仍然败诉。
首尔高等法院行政第8-3部(审判长法官 Shin Yongho、Jeong Chongryeong、Cho Jingu)于8日就教保资产信托公司针对韩国资产管理公司提起的公卖价款分配取消诉讼一案,维持一审原告败诉的判决。
本案围绕前总统全斗焕家族委托给教保资产信托公司的京畿道乌山市5块林地中的3块土地价款是否应被用于追缴而展开。全斗焕前总统于1997年因叛乱、受贿等嫌疑被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被确定追缴金2205亿韩元。随后,检方为执行2013年的追缴判决,查封了乌山市这5块林地。
该林地于2017年被移送公卖,其中756亿韩元被分配为追缴金份额,但教保资产信托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取消查封。案件一直上诉到大法院,最终认定其中2块土地价款约205.2亿韩元归属国家。然而,对于其余3块土地,教保资产信托公司又提起公卖价款分配取消诉讼,导致该部分未能被追缴。
教保方面主张:“乌山土地不能视为包含在全斗焕前总统所收受的贿赂之中,亦不能视为其对价所得财产。”但一审合议庭指出:“在办理担保信托时,原告已知悉该财产属于非法财产的事实,这一点已在查封无效诉讼中得到认可”,因而认为查封正当。此外,教保方面还辩称,既然其支付了适当对价取得乌山土地,该土地不应成为追缴对象,但法院认为,即便在这种情况下,该土地仍属追缴对象。
另一方面,国家迄今为止从全斗焕前总统处实际追缴到的追缴金为1282.2亿韩元。本案判决一旦最终确定,国家将能够再多追缴55亿韩元。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