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塑料战争]明明做了塑料回收却要交环境负担金?“循环经济”处处受阻
缺乏化学回收业绩核算标准和实务指引
应将其计入温室气体减排并纳入绿色产品
LG化学计划明年在忠清南道唐津启动废塑料热解工厂。该工厂采用以水蒸气形态热源分解塑料的超临界工法,年产能为2万吨,将生产废塑料热解油。虽然工厂完工时间临近,但以目前标准来看,即便投产也只能亏损运营,因为按照现行法律,没有任何地方可以购买这类产品。
《石油及石油替代燃料事业法》(石油事业法)禁止炼油厂使用非石油原料。这意味着无法使用热解油。不过,日前国会产业通商资源中小风险企业委员会表决通过了允许使用石油以外环保精制原料内容的石油事业法修正案,LG化学的难题才刚刚找到一丝解决线索。
临近尾声的第21届国会决定修改一直阻碍废塑料再利用的代表性法案,石油化工行业因此松了一口气。
但业界诉苦称,在“塑料循环经济”成为全球热点议题的当下,仍有大量监管潜伏各处,牵制企业迈向这一目标。舆论指出,还需要出台配套支持政策,引导企业顺利完成符合碳中和时代要求的业务转型。
石油化工行业要求,对利用废塑料进行化学再利用所生产的产品,应减免废弃物负担金。废弃物负担金是向难以再利用且可能在废弃物管理方面引发问题的产品或材料、容器的制造企业等征收的处理费用制度,适用对象包括杀虫剂、口香糖、一次性纸尿裤、香烟、塑料等。目前塑料产品每公斤需缴纳15至150韩元的负担金。
不过,当产品中再利用比例达到一定标准以上时,可获负担金豁免,但用于核算化学再利用实绩的标准和操作指引尚未出台。这意味着即便生产出化学方式100%再利用的产品,也仍需缴纳负担金。
废塑料再利用方式大致分为两类,即物理方式和化学方式。物理方式是将废塑料粉碎后再次制成塑料制品,但根据塑料种类及是否含有杂质等情况,往往存在难以再利用的问题,且产品质量下降。化学方式则是通过高温、高压分解塑料,将其作为原料加以利用的技术,相比物理方式,技术难度和初期投资成本都更高。
问题还不止于此。企业要对废塑料进行化学再利用,必须购买废塑料破碎品。然而按照现行法律,废塑料破碎品是否属于“再利用产品”并不明确。如果不被认定为再利用产品,就必须另行取得“废弃物再利用业”许可证,同时还要接受《废弃物管理法》下的监管。
如果废塑料破碎品能在《资源循环基本法》框架下被认定为循环资源,上述问题即可迎刃而解。但《资源循环基本法》将自明年1月1日起全面修订为《促进循环经济社会转型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相关讨论迟迟难以提速。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环境部部长可将必要品目公告为循环资源。石油化工行业正要求尽快将废塑料破碎品指定为循环资源。
为引导废塑料再利用,相关支持也刻不容缓。环境部计划在化学再利用时发放再利用支援金,但目前只考虑热解方式。石化行业主张,为促进多元化再利用方式,海解聚和溶剂萃取也应被纳入支援对象。
业界还希望,在化学再利用时能够认可其温室气体减排实绩,或将化学再利用产品指定为绿色产品,以此引导其使用。所谓绿色产品,是指根据《促进绿色产品购买法》认定的,在能源或资源投入以及温室气体和污染物排放方面实现最小化的产品,地方自治团体和公共机构在采购商品时必须优先购买绿色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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