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以居民信托不动产作抵押融资
政府开始着手制定有关信托方式改造项目的相关规定,以弥补施行细则不完善给市场带来的混乱。
28日,国土交通部表示,为了稳定推进信托方式改造项目,将最终确定并下发标准合同书和施行规程。
根据此次制定的信托方式改造项目标准合同书和施行规程,今后信托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必须直接执行建设项目管理(PM·CM)(在委托实施建设项目管理时,由信托公司承担费用)。
此外,参与改造项目的信托公司需向居民明确其责任及参与人员构成,并在全体土地所有者大会(总会)以及管理处置计划公告期间等居民意见征集的重要阶段,在项目现场专门派驻信托公司人员。
在项目资金筹措方面,也明确规定由信托公司直接筹措初期项目费用、工程款等项目所需资金,并禁止以居民信托的房地产作为抵押来筹措项目资金。
目前施工企业中标保证金被转换为借款,用作初期项目费用,但今后原则上禁止将其转换为项目费用(仅在建设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例外允许)。
在信托报酬的计算方式上,除简单费率方式外,还在标准方案中纳入了适用上限金额或按固定金额确定等多种方式,引导居民根据各项目的特性选择合适方式来确定信托报酬。
此外,国土交通部还决定推进对近期在木洞新市街第7小区发生的、关于划定改造区域之前选定预备信托公司(暂称)的争议进行制度改进。
在项目实施主体指定之前,如与信托公司签订协议等,将通过立法规定:必须就以信托方式推进项目取得一定比例以上居民同意,并要求通过公开招募信托公司等程序,使相关过程能够在公开舆论监督下进行。
考虑到法律修订所需时间,对新选定信托公司的项目,将向金融投资协会建议,参照本次制度改进内容进行选定。
同时,还将强化项目透明度,并加强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的信托公司的责任。
若信托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收受贿赂等违反刑法的行为,将把信托公司高管和员工视同为公务人员适用处罚规定,从而从严处理。对于违反与组合方式相同的全体会议事前决议规定的情形,将新设处罚条款,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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