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公共采购厅28日表示,将对作为优质采购物品合同条件的《物品购买(制造)合同追加特殊条件》进行全面修订,并自下月1日起实施。


优质采购物品制度自1996年起实施,旨在支持技术、质量、性能突出的产品进入公共采购渠道,年供应规模高达4万亿韩元。


被指定为优质采购物品的产品,根据国家合同法可作为议价采购对象,并可与公共采购厅签订第三方单价合同。


但一直以来,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仍残留不必要的监管,导致需求机构附加不当合同条件等问题时有发生。


对此,公共采购厅以改善与民生相关的监管、防止不公平行为以及强化合同管理为重点,对合同条件进行全面修订。


在修订后的条件中,首先对无交货履行记录的违约、破产、停业企业,免除合同保证金上缴国库的规定;同时,将对不当行为的追缴金额,从原来的“合同金额的10%”,调整为“实际交货履行金额的10%”。


具有处分性质的销售中止措施也将大幅缩减。删除因违反直接生产规定或确认存在不正当制裁事由而采取的销售中止条款,仅在该产品持续销售会威胁国民生命和安全等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允许中止销售,这是本次修订的核心内容。


此外,公共采购厅还表示,将从民生角度出发推进监管改善措施,例如将合同期内允许开展折扣活动的次数从总计5次增加到9次,并允许参与“国家采购网共生促销”等各类折扣促销活动。


对于合同过程中的不公平行为和中介的违法行为,将从严把关。特别是对存在原产地违规嫌疑的产品,将要求提交国内用原产地证明书,以证明其为国产产品。


除此之外,公共采购厅今后在采购优质采购物品时,将从源头上禁止需求机构提出额外购买条件,以及需求机构要求免费提供物品或企业无偿追加提供物品的行为。



Gim Jiuk 公共采购厅技术服务局局长表示:“本次修订的核心在于通过改善不必要的监管来支持民生,并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公共采购厅将在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与采购活动的同时,尽最大努力确保优质采购物品合同制度得到合理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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